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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答复类诉讼成为近年来行政争议的重点和难点领域,举报人的法律地位是此类诉讼中的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和指导案例77号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审查,但仍待进一步论证。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一般以与举报事项的关系为界分,将举报人分为公益举报人和私益举报人,并认为私益举报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具备原告资格,公益举报人则不然。同时私益职业举报人因其不符合《行诉解释》关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而不具备原告资格。举报答复行为包括举报回复行为和举报处理行为,《行诉解释》中的利害关系是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的举报人与举报处理行为形成利害关系。指导案例77号的裁判要旨虽与《行诉解释》一致,但因其混淆了履行法定职责与举报回复行为以及举报处理行为的关系,使得裁判存在法律关系和逻辑混乱。利害关系理论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重要理论,历经了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到“利害关系”的修改,其主要构成要件为合法权益和因果关系,举报权作为合法权益与举报处理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是利害关系理论在举报人原告资格审查中运用的具体表现形式。“保护规范理论”在原告资格的起点“合法权益”的判断中加入相对客观标准以实现与诉讼资源的平衡。“保护规范理论”在举报人原告资格审查中最为关键的方面是规范的保护目的的判断,对此可以借鉴司法裁判中涉及相关领域的典型案例。同时法院在举报答复案件裁判中运用了“裁量缩减”方法,即根据所涉法益的重要性及危害的强度与严重性,对举报处理行为进行不同程度的审查。指导案例77号虽然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混乱,但也提示了举报人就举报处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另一种方式,即要求接收举报的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原告资格的审查处理类型也是实践操作中的重要问题。举报人行政诉权的规范与保护是此类争议涉及到的重要问题,与我国行政诉讼的诉讼目的紧密相关。虽然理论上已经对职业举报人的原告资格作出了一定的界分,但仍需注意裁判的严密论证,同时行政机关间的配合也有利于更好地应对司法实践中的职业举报人。“保护规范理论”因其自身的模糊性在我国的本土适用存在困境,需要衔接现有的利害关系理论。反思举报制度,晚近举报制度的权利救济功能愈发突出,举报成为维护权利的工具,进而冲击原告资格,其原有的监督功能却日益萎缩。明确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审查标准能够引导举报人在行政和司法中有序发展,使举报制度回归其固有的制度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