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文制度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9次 | 上传用户:bei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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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制度是德国、日本、韩国等奉行审执分立的大陆法系国家制定的一种由专门机关审查执行依据有效性和执行力的制度。在审执分离的模式下,审判机关负责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认,执行机关则负责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已确认的权利能快速、及时、不间断的实现。但执行机关仅依执行依据进行强制执行,可能会因为某些情况下对执行依据难以判断而导致执行的迟延甚至造成不当执行。因此,便设置由专门机关来审查执行依据是否具有执行力,并根据法律的规定决定是否付与执行文,债权人取得执行文之后才能向执行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审查执行依据的执行力可能涉及实体问题的判断,由独立的执行文程序来确定执行力的内容,既能够保证执行的正当性和高效性,又避免了执行机关审查执行的实体正当性要件对审执分离的违背。通过执行依据和执行文的两段式构造,以执行依据保障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执行,再以执行文保障执行依据的执行力,执行文制度成为衔接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桥梁。这一制度的研究有助于从宏观及微观角度解决我国当前执行程序设置上存在的诸多问题。全文正文部分约20万字。除引言外,本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执行文制度的理论维度。执行文制度是以执行文为中心,从执行文的审查付与到对付与执行文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以及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全方位的救济的相关规定的总和。从执行文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其是审执分离的产物,并在漫长的历史中经由各国对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以适应诉讼理论的更新与实践的需要。至今,执行文不仅仅解决了审执分离下的执行依据执行力的证明,同时还在执行依据的执行力受限制时对执行依据进行补充,在执行力扩张之时对执行依据进行变更,并对不当执行进行预防与救济。功能上的扩充使得执行文制度不但有助于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更促进了执行程序迅速、高效的运作,同时也为权益实现的正当化提供了完备的程序保障。第二章,付与执行文的程序。本章以比较法的视角,主要以德国、日本、和韩国的立法和实践为考察对象,将执行文的付与程序分为普通付与程序和特别付与程序。就前者而言,执行文付与机关仅依据执行依据审查付与执行文的一般要件即可,而后者则需要由债权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证明条件成就或存在继受事实等,并由特别规定的付与机关审查付与。通过特别执行文的付与,除了对执行依据进行公证,更是对执行依据进行了变更与补充。执行机关仅依据附执行文的执行依据正本实施强制执行即可,这极大地促进后续执行程序开启的简便和迅速。本章就执行文的效力、范围、普通付与程序以及特别付与程序中各国法律规定、学理争议及运行状况进行梳理与评析,探寻对执行文制度的深度了解,以最终实现对我国的借鉴。第三章,执行文制度的救济体系。执行文制度充分考虑到在执行文付与的审查判断过程中,由于付与机关的疏漏以及程序设置的限制,极有可能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实现或受到侵害,因此,在追求执行效率的执行文制度中,为了同时保证程序与实体的公正性,亦设置了严密而有效的救济体系。从公平角度而言,法律应同时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对于债权人而言,在通常的执行文付与程序中对拒绝付与执行文的处分可以通过提出异议的方法进行救济;特别的执行文付与程序中,在无法证明法定事项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付与执行文之诉的方式获得执行文的救济方式。与此同时,债务人的利益同样得到相应的程序保障,在普通的付与程序中规定了债务人对付与执行文不服可以提出异议,以及在特别的付与程序中债务人对付与执行文不服,可以提起付与执行文异议之诉进行救济。其中,异议程序主要解决对执行文付与的形式要件的不服,一般不涉及实质要件;对于涉及实体问题的特别执行文的付与决定不服,则提供了诉讼程序予以救济。因此,执行文制度的救济体系共包括了四种类型的救济方式,即债权人对拒绝付与执行文提出异议、债务人对付与执行文提出异议、债权人付与执行文之诉和债务人付与执行文异议之诉。第四章,执行文诉讼与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关系。在执行依据作出以后,以排除强制执行为目的的诉讼不止执行文付与之诉和执行文付与异议之诉这两种诉讼,在执行救济体系中,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排除强制执行的还包括债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这四种诉讼统称为执行关系诉讼,特别是债务人异议之诉与两种执行文诉讼,既有壁垒森严的界限,又存在相互交叉之处,更有争执不休的模糊地带。在执行文付与之诉中,被告能否把由执行依据所表示的实体上的请求权相关的异议(请求异议事由)作为防御方法提出?以及,执行文付与异议之诉和债务人异议之诉究竟是相互独立的诉讼?还是两诉是同时在特定时间点特定的当事人基于某个执行依据,以排除强制执行为目的,在本质上是同一的诉讼?抑或对执行文付与异议之诉是否仅仅是债务人异议之诉的一种形态?学说和判例都存在争议,本章就以上问题进行详解。第五章,我国执行文制度的构建。首先,从对德国、日本和韩国的执行文制度的考察来看,执行文制度设置的前提就是必须审执分离。目前,我国随着执行案件数量的不断上升,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执行乱、执行效率低下等问题也日益严重。而造成我国执行乱象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我国并未实现彻底的审执分离。执行文的基本机能便是衔接分离后的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若不存在审执彻底分离的前提,执行文便缺乏其生存的土壤。而强制执行尚未单独立法、审判权与执行权不完全分离以及强制执行裁决权与实施权不完全分离,这些表现都说明我们必须继续深化审执分离的改革,真正实现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职能的分立和明晰,以为我国设立执行文制度提供前提基础。其次,就执行依据执行力的审查而言,大陆法系主要存在执行文模式与执行许可模式两种方式。以上两种模式在执行要件的审查、权利的救济等方面存在不少共性。比如,在执行开始之前均设置前置审查程序对执行要件,特别是涉及当事人适格等实体要件进行审查,亦均设置诉讼方式对此阶段的争议进行救济等。但是,二者之间从宏观上执行机关的设置与执行权的配置,到微观各项制度的设计上均存在着显而易见的差异。通过比较执行文模式与执行许可模式,执行文模式与我国目前的执行现状以及深化审执分离的改革方向更加契合。而且,从优化执行权配置、完善执行启动、实现执行力扩张时的程序正当性及为执行依据执行力受限时的程序保障等角度观察,并结合我国当前员额制改革的现实需求,执行文制度具有的程序功能,对我国执行立法的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以及极高的借鉴价值。最后,我国应当借鉴域外经验,基于审执分离的前提,设置符合我们国情的执行文制度。在执行文的付与范围方面,一般的执行根据均属于需要付与执行文的范围,但是支付令、小额诉讼的判决等属于例外的情况。就执行文的付与机关而言,原则上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文的付与机关。此外,依案情的复杂程度不同,将执行文分为普通执行文与特别执行文,并辅以不同的审查程序。对于不同的审查结果,执行债权人或执行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出异议和提起执行文诉讼的方式表示不服。其中异议是针对执行文的付与而设置的一般性救济途径,维护的是执行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执行文付与之诉与执行文付与异议之诉则是针对涉及实体判断的特别执行文而设置的救济手段。这不但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益保护,也提供了程序和实体双重救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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