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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刑事实体法,交通肇事罪应以道路交通事故过错和责任的划分为基础,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就成为决定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的至关重要的问题之一。同时,我国行政法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权力赋予了交通管理行政部门,这就使得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问题便由非司法主体进行了确认。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何对待行政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行政法学理论界侧重从是否可诉的角度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进行探讨,但理论上的探讨并未涉及刑事案件中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这一特殊问题。有论者提出了民事诉讼中的行政先决问题。这虽然是对刑事案件中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的有益启发,但是经过分析并不适用。因此,理论界基本都没有对这个问题给予充分关注。在实践工作中,在普遍不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司法审查的现状下,少数审判人员结合刑事案件的审理对如何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做出了探索,但做法很不统一,呈现出混乱无序的状态,而且也使得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两大诉讼纠缠交叉,拖延诉讼进程,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浪费了司法资源。鉴于理论与实践所面临的困境,笔者认为应当重新思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刑事诉讼之中的定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为证据、事实、认定三个部分。由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认定部分进入刑事诉讼将会干涉审判人员定罪量刑的审判权,并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笔者提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阻却理论——即只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实部分、证据部分移送至刑事诉讼程序,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认定部分拦截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外,将其留在本应属于它的行政执法程序中。换言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认定部分对于刑事诉讼程序而言,只具有开启刑事诉讼的作用。此外,应当建立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事实部分、证据部分的转化、审查、质证、认证规则。这种观点在立法与实践当中的确立,对于消除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对刑事审判工作人员的干扰和捆绑是有益的,可以有效避免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审查的形式化和走过场。由于阻却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认定部分进入刑事诉讼,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方面尚未达到交通行政管理人员的水平,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协助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正确理解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专业问题的制度。笔者认为,建立交通肇事案件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是一个较好的思路。综上,不论是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论阻却理论的提出,还是对交通肇事案件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计,都是以保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得到准确的划定、增强刑事诉讼的平等对抗性、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目的。通过笔者不成熟的探讨,期待认定结论阻却理论与专家辅助人制度在实践当中得以建立,并经过实践不断被检验、修正和完善,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