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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软件过滤广告引发了许多纠纷,本文通过典型案例猎豹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案,探讨研究软件过滤视频广告的竞争法责任。首先分析了竞争关系的认定。判定不正当纠纷时,确认两者之间的竞争关系往往很重要;但在互联网竞争中,竞争关系跨越同业竞争者,大家都在争夺用户,每个竞争者都有牵连关系,因此竞争关系的认定就变得没有那么重要,更重要的在于判断竞争手段是否正当。接着本文探讨了软件过滤视频广告是否违背行业惯例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第2条第2款的规定。视频网站没有拿出确切的证据表明其受到了实质性的损害并证明其损害是过滤广告造成的,该行为没有确切威胁到视频网站的生存,即软件过滤广告行为没有损害视频网站的合法权益,也没有破坏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另外,商业模式并不是法律所明确保护的,不能当成一种绝对权来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法益,并且为了提升视频网站本身的竞争力,商业模式也要不断创新,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最后,根据利益衡量,须考虑公共利益,须注重用户利益,适当地限制经营者的权利,更加关注用户的感受,尊重用户的选择权,使其可以抵制有的视频网站广告重复率高,时间过久的不良商业行为,可以提升网络视频服务企业现今的运营方式,这样才更有利于网络视频服务业的长久生存。软件过滤视频广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从结果来推导该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当越来越多的用户选择过滤广告的软件,经营者和广告商就会思考为何用户会拒绝观看广告,从而改变广告的投放模式,提升广告的效果,给予用户一定的自主空间,这样用户就不会选择过滤视频广告了,经营者和用户就会达到互利共赢。对于用户对广告的厌烦,视频网站可以借鉴别人优秀的广告投放模式,提升广告的质量,给予用户选择是否观看广告的权利,从而使用户满意,自己也得到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