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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刑法中属于贪污贿赂罪一章的“兜底性”罪名,力图于解决在新经济形势下反腐的难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社会层面对反腐需求的普遍增加,反腐败斗争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依赖程度也逐渐加深。然而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开始,其就面临着诸多的争议,争议内容之广泛、程度之激烈可见一斑,这就从客观上对司法实践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造成了一定的困扰。本文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为题,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以及与相关罪名的区别着手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以及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一些疑难问题。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主要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简要概述。在这一章中主要对两个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第一,从国家工作人员对巨额财产之持有和“不能说明”着手,以此来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第二,在分析与总结司法实践的过程中,探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认定上的疑难之处,其主要有行为方式、财产范围、差额、主体身份、主观罪过等认定问题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的区分问题。第二章着重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予以认定。这一章中,主要针对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和研究。第一,在分析本罪行为方式的各种观点的基础上,得出各学说之争论的焦点在于对“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和“不能说明”认定的倾向性差异。在国家工作人员持有巨额财产时,就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造成损害,即肯定了持有说的观点,同时对其中的关键点“不能说明”、“责令说明”和巨额财产进行相应的分析;第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和合法收入的范围,以家庭和特定关系人为着眼点进行了研究;第三,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差额认定之标准,提出在适应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的前提下建立统一的差额认定标准的建议。第三章主要是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的认定。本章通过对主体认定观点的分析、评论,得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的认定标准,即应在其具有特定身份的前提下,以从事公务活动作为本罪主体的本质特征,且其所从事的公务活动应具有连续性和职业性;并对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关系人能否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进行简要分析。第四章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观方面的认定。在对主观方面认定之观点进行分析、评论的基础上,肯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的观点,并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角度对明知和积极追求之认定进行分析,最终得出在国家工作人员对巨额财产之来源不明明知且不能说明其来源时即可认定其对本罪有直接故意的结论。第五章主要是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其他相关犯罪的评析。本章首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从客观方面和主体上进行简要区分;其次,探求在隐瞒的境外存款与不能说明的巨额财产发生重叠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区分和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以及可能涉及的数罪并罚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