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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企业不同于传统企业其将社会目标作为组织的首要发展宗旨,兼具社会性和商业性双重属性,相较于传统非营利组织其自身具有较强的造血能力,其通过商业化运作解决社会问题,对社会捐赠与政府补贴的依赖程度较低,财务自主性强,能够有效地弥补政府公共供给的不足。我国法律框架内尚未明确规定社会企业的法律定位,在市场实践中民办非企业单位、农业专业合作社、社会企业型公司是目前我国社企存在的主要表现形式,基于前两者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已有规定,且立法者已然认识到其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发挥的独特作用,虽然民间组织及部分地方政府将公司型社企纳入到社企认证工作中,但公司型社会企业仍然面临法律身份缺失的问题。相较于出台社会企业认证办法将社会企业作为社企型公司的认证标识,在《公司法》现有框架下将社企型公司作为一个新的公司登记类型进行注册登记更为适宜,但社企型公司并不是与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相并列的独立的公司类型,其本质上是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项下的特殊类别。在注册登记时社企型公司需满足优先且明确社会目标、资产锁定及利润分配限制等必要资格条件,在监管方面构建以年度公益报告为主的信息披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