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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即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指的是在别人危难之时,为了保护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的安危,帮助他人摆脱困境的行为。这是被社会所提倡的,也是社会公共道德和良知的体现。并且中国自古以来就有“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说法,见义勇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在生活实践中,见义勇为行为却日渐减少,自2006年彭宇案、2011年小悦悦事件等相关报道后,社会公众之间出现了愈发严重的诚信危机,因为在公众看来许多见义勇为者承担了本不应承担的责任,见义勇为者的好心不仅没有好报反而给自己惹来麻烦。这导致了公众在他人危难之时、伸出援助之手之前,会因担心见义勇为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而有所顾虑,从而引发了公众对于救助危难者的冷漠。因此,为了能够在社会公众中树立人们积极“见义勇为”的精神,弘扬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民法总则》单独规定了“好人条款”,即第184条的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该条款仅规定了见义勇为行为致使受助人损害的责任免除,对给其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免除是否适用等问题法律并没有加以明确,且该条款并没有针对见义勇为行为致使受助人损害责任免除的适用条件加以明确,因此,仅仅据此无法达到保护见义勇为者、鼓励见义勇为行为的目的。本文以该条款为切入点,通过界定见义勇为以及见义勇为行为致害,分析该“好人条款”对见义勇为行为致使受助人以外他人损害责任承担的影响,结合国内外立法分析并明确见义勇为行为致害责任免除的适用条件和适用情形,找出现有的不足,并为完善见义勇为行为致害的责任免除规则提出建议。具体从以下几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简要的陈述了见义勇为以及见义勇为行为致害的概述。该部分首先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了系统性的概述,对见义勇为的概念及本质进行说明,其次对见义勇为行为致害进行界定,将其与一般侵权行为进行比较分析,并对见义勇为行为致害的情形做了简要的说明。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关于见义勇为行为致害责任免除的立法以及存在的争议。笔者在该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关于见义勇为行为致害责任免除的规定,并对该规定存在的争议即见义勇为者因重大过失是否应当免除责任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则重点分析了见义勇为行为致害的免责规则存在的问题。该部分在上文的研究基础之上,总结并提出《民法总则》第184条关于见义勇为行为致使受助人损害的免责规则的适用条件不明确以及致使受助人以外的其他人损害的法律适用不明确等问题。第四部分则是提出对见义勇为行为致害的免责规则的完善建议。该部分结合全文的分析,结合国内外的有益经验,为我国见义勇为行为致害免责规则的完善在该规则的适用条件、责任免除的范围等方面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