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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第55条对承运人货损赔偿范围做了如下规定:货物灭失时,承运人赔偿货物的CIF价格;货物损坏时,承运人赔偿货物受损前后CIF价格之差。对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而言,以CIF价格计算承运人的货损赔偿额并不包含其可得利润。对于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显然并不公平。承运人货损赔偿范围问题的核心在于货物实际价值的认定。对此,本文主要分为五章论述。第一章主要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货损赔偿进行概述。笔者首先确定本文讨论的货损类型以及现行货损赔偿规定,其次分析了《海商法》第55条的现有问题及立法背景。最后分析了海商法特有制度对于货损赔偿范围的影响。第二章主要分析了《海商法》下承运人货损赔偿范围规定的适用与缺陷,同时分析了最高院的贬值率计算方式。第三章主要围绕民事立法中承运人的货损赔偿范围进行分析。主要分为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角度分析,同时为承运人货损赔偿范围问题提供参考。第四章货损赔偿范围之比较法研究。通过对比海事国际公约和有关航运国家的立法,从中借鉴。第五章海商法第55条的相关建议和结论。笔者认为应以交付地交付时的市场价格确定承运人的货损赔偿范围。笔者从法律解释角度和立法角度两个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