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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制度,是指将知识产权案件统一交由知识产权庭进行管辖,不再根据现有诉讼法的规定和法院内部机构职能由不同的审判庭进行审理的制度。传统的“三审分立”制度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很多弊端,各国根据知识产权的特点结合自己的国情创建了符合自己情况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这些模式的相同之处就是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在日本有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在德国有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在英国亦有知识产权专业法院。根据理论和实践的分析,在现有四种知识产权审判机构模式中,笔者认为设立知识产权庭更加符合我国国情。虽然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模式也具有很多优点,但由于我国的法院体制改革涉及很多理论和现实的问题,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模式要对我国的宪法和诉讼法等法律做出大幅度的修改,涉及面太宽。在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已经提到了设立“知识产权庭”的政策,而且我国已经存在了大量的试点可以提供实践经验。在知识产权庭的试点确定了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制度的模式后,知识产权庭内部制度的构建以及程序的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在文章中,笔者首先阐述了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现状,即对知识产权审判实践中“三审分立”制度的应用存在的弊端做了具体分析;其次,分析了与知识产权“三审分立”制度相对应的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制度”在理论层面上的可行性。最后,对国内外的“三审合一”制度的模式进行了分析比较,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三审合一”模式的建立提供参考。在国内外实践成功的基础上和有利的理论基础上,笔者提出建议: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制度,建立知识产权庭,统一知识产权庭的名称,将知识产权庭从民三庭中划分出来,建立正式的知识产权庭。并根据国内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对知识产权庭内部具体制度如何设置提出一些建议,包括: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三种类型的案件的审判程序如何衔接,知识产权中技术事实查明制度的设置,行政机关的授权、行政确权在诉讼中的设置,从而实现知识产权“三审合一”的合理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