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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已越来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家竞争力的核心要素,越来越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我国十二五时期,科学发展是主题,转变发展方式是主线,推动科技进步和创新则是重要支撑。研究科学技术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影响,属于科技哲学和经济哲学共同的任务,这种研究有助于科技哲学和经济哲学的深化。而科技进步和创新必然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是有效破解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粗放等国民经济重大难题的战略性选择。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增长是两个既有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只有在准确界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内涵的基础上,才有可能真正展开对知识产权保护影响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关理论与实证研究,进而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对策建议。只有当全要素生产率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大于生产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时,经济增长方式才趋向集约型;反之,经济增长方式趋向粗放型。在新经济增长理论框架内,知识产权保护影响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总体传导过程可以表述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技术进步提供制度安排,技术进步为全要素生产率提升提供直接动力,全要素生产率和生产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对比决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方向。知识产权保护能否促进技术进步,进而影响经济增长方式发生转变,均关键取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激励两大机制的有效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技术进步的“双重影响”。改进后的G-P测度法同时考虑了知识产权立法和执法两重因素。实际测度表明,中国的综合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近年来稳步提升,其中立法保护水平已接近西方发达国家水平,但执法保护水平明显不足。经济增长集约化水平可以作为衡量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计量指标。实际测度表明,中国目前的经济增长方式总体上仍属于粗放型,但地区间的不平衡性也非常明显。依据中国28个省(市)2000-2009年面板数据的实证研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经济增长集约化水平具有明显的正相关性。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要坚定不移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完善立法体系,健全执法机制,提升司法保护水平,从而为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