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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动产物权制度占据着核心地位,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成为民法上最为基本和重要的分类之一。我国物权制度也是围绕不动产设计的我国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及担保物权制度的大部分都是用来规范不动产的,由此可见,不动产在我国物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因此有必要将不动产与动产做个明确的划分,使不动产与动产适用不同的规则。本文首先分析了不动产与动产相区分的必要性,并提出了若干新的见解;然后对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标准进行了反思,阐述了采用物理标准的理由;最后,本文依据物理标准梳理了我国物权法上的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本文分三大部分,共计3万余字。第一部分论述了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在民法或财产法中的必要性。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就是将某些对社会和人类具有重大意义的物与其他的仅涉及个人利益的物区别开来,并对两者适用不同的调整和保护规则,对于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物适用更为严格的保护方法。笔者认为,不动产与动产区分的必要性表现在:首先不动产是人类不可替代的生存性生产资料,是人类社会产生及发展的前提,需要给予不动产特殊保护;其二,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对于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的物权编的影响是实质性的,因为在他们的物权编中,不论是所有权制度、用益物权制度还是担保法制度,都是以不动产为核心设计的。第二部分比较分析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标准。尽管不动产与动产的区分被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继受,但不同国家的物权立法对不动产与动产的划分标准并不相同,各国在继受罗马法上的物理标准的同时,都或多或少地加入了一些其他的辅助标准来修正物理标准。该部分从各个标准的逻辑起点出发,比较分析了各种区分标准的优劣势,最后得出结论,笔者认为,不论是价值标准、登记标准还是法定标准有其固有的缺陷,唯独物理标准具有天然的优势及强大的生命力。第三部分依据物理标准和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详细阐述了我国不动产的具体范围。笔者认为,根据物理标准,土地、建筑物、地上定着物、水资源、矿产资源和海域均为不动产。除此以外的物则为动产。不过,不动产的许多具体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