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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黑格尔的家庭理论因其保守性而受到质疑,大多数研究者指斥其为过时的家庭实践和制度进行辩护。本文以《法哲学原理》为基础,致力于对黑格尔的家庭法哲学诸方面进行研究,以期探寻黑格尔家庭思想的本义及根据、所受到的批评及原因,以及可期得到的辩护。本文引言部分对国内外关于黑格尔家庭法哲学的相关研究作一梳理。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西方家庭观,特别是对黑格尔家庭思想的形成有重要影响的亚里士多德、康德、费希特以及德国浪漫派的家庭观念进行介绍。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家庭是城邦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不属于道德领域,康德、费希特则为家庭的道德性留出路径,浪漫派侧重家庭的情感维度并且将家庭作为完全独立的社会存在领域。第二部分总括性地分析黑格尔家庭法哲学的独特之处,亦即家庭的伦理实体性。在黑格尔那里,家庭作为伦理实体的一环具有重要的承启作用,家庭通过爱而实现个体与共体的统一,同时,家庭因其自然属性而成为具有特殊规定的伦理实体。第三部分对作为家庭之基础的婚姻进行考察。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藉此,黑格尔将自己的婚姻观跟当时流行的自然主义、契约论以及浪漫主义婚姻观区别开来。在黑格尔看来,婚姻的目的在于实现实体性的统一,正因为此,缔结婚姻成为一项伦理义务。第四部分对家庭财富进行研究。家庭财富作为家庭的外在定在,是黑格尔家庭理论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家庭财富不仅是确保家庭成员生理存在的物质保障,而且是家庭及其成员获得承认的外在条件。家庭财富具有重要功能,一方面,家庭财富赋予家庭以外在现实性,另一方面,家庭财富在现代社会还具有十分重要的净化功能。在黑格尔看来,家庭财富是由作为丈夫或父亲的男性参与市民社会生活而获取并进行管理的,在性质上为家庭成员所共有。第五部分对家庭的解体进行分析。在黑格尔的伦理体系中,家庭作为直接的和自然的伦理实体会向更高的伦理阶段过渡,因此,走向解体是家庭的必然归宿。具体来说,有法律上解体、自然解体和伦理上解体三种情形。家庭或者因婚姻的破裂,或者因父母死亡,或者因子女成年脱离原属家庭而解体,这是家庭的伦理使命。从家庭过渡到市民社会,继而过渡到国家,是为伦理的发展过程,亦为自由的现实化过程。本文结语部分揭示黑格尔建构家庭法哲学时的历史背景,说明黑格尔实际上是在现代经济关系对传统社会秩序造成冲击的情况下,试图为现代人保留一个免受经济理性破坏的栖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