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程序中公诉权受制视角下的检警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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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警关系是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检警关系模式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程序的运行状态和刑事诉讼价值目标的实现。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检警关系模式在运作中日益显现出弊端,妨碍了国家控诉职能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外国检警关系模式的基础上,对我国的检警关系模式进行完善。笔者从司法实务当中存在的“公诉权受制”的实际问题出发,以湖南省中部地区某县为调查对象进行了实地调研,收集了大量的一手资料,分析了多起真实案例,在探求“公诉权受制”的原因中发现:我国的检警关系模式是导致审前程序中公诉权受制的根本原因。为了进一步说明问题,笔者分析了我国现行检警关系的现状和特点、着重剖析了公诉权受制与我国现行检警关系之间的内在联系;随后,笔者对国外的检警关系模式进行了考察、分析、比较,发现检警关系紧密化是有效行使国家控诉职能、惩罚犯罪的需要,也是现代刑事诉讼中检警关系模式的发展趋势所在。最后,笔者对如何完善我国的检警关系提出了一些看法。笔者认为完善我国检警关系,应“贯彻三项原则,历经两个过程,以实现强化国家控诉职能的目标”。“三项原则”是:职能上检警一体原则、检察主导侦查原则、监督控制实效性原则。“两个进程”分别是:首先,作为过渡环节,实现检察引导侦查。通过行之有效的引导措施,引导公安人员树立“证据意识”、“控方意识”、“审判中心意识”;第二步,借鉴日本的检警关系模式,确立检察机关在侦控环节的主导地位,加强检察权对侦查权的监督与控制,实现“职能上的检警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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