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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于“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少年司法原则和少年的不成熟性,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将我国越轨少年转向处遇的实践尝试进行系统化、制度化,构建我国的越轨少年转向处遇制度。这是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将部分越轨少年“转出”正规刑事程序,避免或减少正规刑事程序给他们带来的消极影响,从而保全其正常发展的社会机会。本文由四个部分六章构成:第一个部分是关于越轨少年转向处遇制度的概述,包括第一章越轨少年转向处遇制度的含义及合理性和第二章越轨少年转向处遇制度的历史沿革及中国实践。首先,笔者通过解读“越轨少年”和“转向处遇”概念,提出越轨少年转向处遇是公安司法机关将部分越轨少年从正规刑事程序中分流出来以减少正规刑事程序的消极影响的一种制度。同时,从“个体——社会——国家”三位一体结构的存在和发展需要方面,探寻越轨少年转向处遇制度的合理性。其次,探寻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越轨少年转向处遇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并结合中国实践尝试,指出系统化、制度化是我国越轨少年转向处遇发展的趋势。“情节”和“适当处理权”分别是其实体法依据和程序法依据。第二个部分是关于我国越轨少年转向处遇的实践尝试系统化、制度化的研究,第三、四、五章分别从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在非犯罪化处遇方面,笔者建议赋予公安机关在少年司法领域一定的立案裁量权和扩大人民检察院的起诉裁量权,完善暂缓立案、酌定不起诉及暂缓起诉,将少年的越轨行为进行非犯罪化处理。暂缓立案制度赋予公安机关对少年越轨案件一定的立案裁量权,不同于现行(成人)刑事司法体系禁止公安机关拥有立案裁量权的做法。暂缓起诉,是介于起诉和不起诉之间的一种状态,其典型特征是需要通过越轨少年在考察期的表现来确定是否起诉,从而鼓励他们积极地接受矫治和教育。在非刑罚化处遇方面,笔者赞同适当增加越轨少年“应当”免除刑事责任的情形,同时建议增加“监管”和“社会服务”为法定的刑罚替代性措施,调动越轨少年及家长在矫治中的积极性。在非监禁化处遇方面,越轨少年以非监禁的状态参与正规刑事程序。拘传、监视居住及取保候审是现行成人刑事法律规定的非监禁化的强制措施,尤其是取保候审,可以实现越轨少年的非监禁状态。暂缓判决制度是实现越轨少年非监禁化状态的重要程序,笔者建议以司法建议的方式来保证暂缓判决目的的实现。管制是法定刑罚中唯一的非监禁刑罚,管制在少年案件中适用率的增加有助于实现越轨少年非监禁化的处遇,这有赖于管制执行主体结构的完善和越轨少年在管制执行中的积极义务的丰富。缓刑、假释及监外执行是非监禁化的刑罚执行方式。为了保证缓刑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建议构建“公安机关——社区(矫治)机构”和“少年缓刑官”并行的缓刑考察主体结构,并运用适当延长考验期来解决“越轨少年在考验期违规情节一般或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情况”。第三个部分是关于越轨少年转向处遇的配套制度,主要涉及是第六章的社区矫正制度和社会帮教制度。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内容,是以非监禁方式执行监禁刑罚的辅助措施。越轨少年社区矫正适用对象是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不包括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社区矫正旨在矫治越轨少年的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需要设置心理矫治、常识普及和职业培训三大类项目。而社会帮教制度旨在发挥社会力量在考察和教育越轨少年方面的作用,其典型特征是非司法性。社会帮教组织在社会帮教协议的基础上自主进行社会帮教,“帮”助和“教”育越轨少年,促进越轨少年早日实现再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