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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字技术和电子商务发展速猛,移动终端与智能支付方兴未艾,电子数据记录着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成为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载体。同时,诉讼中频繁出现的新型证据材料也给传统证据认定规则体系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应对QQ、微信、支付宝、微博等电子证据,成为法院不能回避的挑战。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然而,我国的电子证据规则过于简单,电子证据的适用问题缺乏明确的操作指引。加之,电子证据本身具有无形性、易于篡改性、高科技性等特殊性,由此使得实践中法院认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区际差异较大,且存在较大困难,进而导致司法中电子证据的可采率低、采信质量不高等问题。本文立足于法院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通过分析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问题,来揭示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并借鉴域外两大法系的立法规范与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构建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规则体系,以应对当前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难题,帮助法官判断真伪,提高电子证据的采纳率与采信质量,实现司法正义。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概述,该部分为文章研究的理论基础。阐述了电子证据的内涵与特征,认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内涵和外延,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所具有的特殊性以及认定电子证据真实性的价值,为后文的引出进行铺垫。第二部分为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域外考察。我国当前的电子证据立法严重滞后,不能应对现实中复杂多样的需求。有鉴于此,本文对两大法系关于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规范与实践做法进行介绍,为我国的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提供有益借鉴。第三部分叙述了我国关于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立法现状与现实困境。首先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其次,通过一系列案例介绍了不同类型的电子证据面临的真实性认定问题。再次,通过分析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存在的困境,探讨真实性认定面临困难的深层次原因。第四部分,分别从规范层面、流程层面与技术层面提出对策,以构建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规则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