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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一体化的趋势将原本分离的各个国家和地区逐渐融合在一起,传统上相互独立的国内外市场如今已逐步演化为统一的全球市场,跨国商业存在的经济活动使竞争行为呈现出国际化趋势。通常说来,反垄断法作为一国保证本国市场正常运转的宏观调控手段,理应坚守严格的属地性,但在国际统一反垄断规则缺位的背景下,必然使得各国纷纷寻求本国反垄断法进行域外管辖的依据,但在管辖后又该如何应对由此引发的诉讼冲突,如何具体开展针对境外反垄断行为的申报审查、调查取证、裁决执行等,成为当前反垄断法在国际合作中所遭遇的困境。而我国反垄断法本身起步晚,发展不成熟,在面临反垄断法的国际合作挑战时更是频频呈现弊端与不足,需要在我国的国内立法中涉及对外合作所需的规定上以及合作机制的具体内容上进一步作出完善。本篇文章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以对我国目前反垄断法的主要合作模式为引,在概述中揭示实践中现有合作模式所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例如合作模式有限、范围不广;对外合作的机构主体不明;在执行合作中的实体法与程序性规则不完善。第二部分阐述了反垄断法对域外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理基础,以及域外适用反垄断法引发冲突时的国际协调模式,并分别简要介绍了双边、多边和区域合作模式的基本内容。第三部分以近年来在跨国反竞争行为中的重要商业案例——“两拓”(即力拓与必和必拓)案为切入点,显露出我国当前反垄断法在实践中的合作纰漏与弊端,以为后文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提供指导。第四部分则以具有代表性的美国、欧盟反垄断法合作模式为例,分别对双边、多边、区域三种国际合作模式铺陈展开。其中,双边的合作制度中主要有信息互换、域外管辖合作等;区域合作中则是以欧盟、NAFTA以及APEC区域合作模式为代表,内容涉及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目前的多边合作主要来自于世界贸易组织,但其内容多是软法,对各国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无法对全球性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有效规制。第五部分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在合作实践中所遭遇的困境,在对以上合作模式进行合理评析的基础之上,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目前较为成熟的合作机制及国内立法内容,从实体与程序两方面,针对性提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中在合作层面所需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