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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主要关注的是作为侵权责任,而对不作为侵权责任的关注甚少。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不断出现的新型的不作为侵权案件给理论界提出了新的问题,这使得对不作为侵权责任的研究具有了现实意义。大多数近现代国家都将侵权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我国也不例外,这种划分方式不仅表明应从行为的角度来研究不作为侵权责任,而且也表明区分作为侵权与不作为侵权是必要的。不作为之人在何种情况下对何种不作为应负侵权责任,是两大法系国家都面临的理论与实践难题。为解决这个难题,两大法系国家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法,大陆法系国家以德国法为中心突破传统学说创设了交往安全义务,扩展了作为义务的范围,而英美国家则确立了过失侵权行为中的注意义务,考虑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事故发生地点等因素加以认定。虽然大陆法系的交往安全义务理论与英美法系的注意义务之间类似于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但二者都扩大了不作为侵权责任的范围,扩张了作为义务的来源。大陆法系国家的过失判断标准采用的是“善良家父”的标准,而英美法系国家的过失的判断标准采用的是合理人的标准,相比较而言,合理人标准更加科学具体,更加注重考虑行为人的年龄、职业等具体情况,对我国作为义务标准的确定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学者对“好撒马利亚人”理论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未有定论,但从其刑法和海商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一般性民事救助义务已被法律或多或少所确认,值得我国借鉴。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发展,不仅有现实需要的迫切性,而且也需要理论的支持,不作为侵权因其特殊性而具有自己独特的理论基础,危险控制理论和合理信赖原则理论为不作为侵权行为提供了理论依据。通过比较我国的不作为侵权责任制度和两大法系国家的不作为侵权责任制度和考察我国法上的不作为侵权责任类型,发现我国的不作为侵权责任制度中存在一些问题,现有的理论认为,作为义务仅来源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先行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这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我国民法中没有对一般性民事救助义务作出规定,通说认为,当被救助人处于危险境地需要救助时,救助人如果见死不救,是不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的。作为义务的标准单一,我国法律仅规定了一些对设施设备的安全标准和消防标准,却没有根据不同的人群和不同的职业或行业来确定不同的作为义务标准。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通过借鉴两大法系国家先进的立法理念和法律制度来完善我国的不作为侵权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