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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为三章和结论四个部分。 第一章是无效合同概述。本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对于无效合同的概念问题,本文指出:所谓无效合同,应是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意即该合同缺乏适合履行的拘束力、其履行后果不受法律保护。这样一来就使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问题建立在了一个鲜明而又稳固的基础之上;其二,对于无效合同的种类问题,本文以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为标准,对无效合同的分类作了一些新的描述,将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纳入到相对无效合同的范畴,以服务于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其三,对于罗马法及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关于无效合同及其财产后果处理的规定问题,本文作了一些归纳和总结,主要涉及的是罗马法及法国法、德国法、俄罗斯法的相关规定。一方面是为了对比,另一方面是为了借鉴。 第二章是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的性质。在这一章,主要内容有两个,一是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是一种债的关系,二是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所体现的债是缔约过失之债。在这两个内容中,本文着重论述了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在性质上为什么是一种债的关系——因为它具有债的典型属性,以及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为什么是一种缔约过失之债——因为它符合缔约过失之债成立的要求。 第三章是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的方式。本文提出:1、返还财产。在其法理依据上,不当得利返还与所有权返还势不两立的理论应予废除。2、折价补偿。数额原则上应以成本价为标准。3、赔偿损失。其性质应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其范围应是以不超过履行利益为原则以超过履行利益为例外,并且在赔偿时还应坚持直接性规则和可预见规则。4、追缴财产。以当事人的故意为前提,范围不仅仅是当事人已经腥行了的合同标的,而且包括成立尚未履行的合同的标的。5、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的其他问题。包括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与违约责任财产后果的处理的区别、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方式问的适用顺序、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的时效制度。 在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的主要内容,同时提出了对我国无效合同财产后果的处理制度建设的一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