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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在特别程序中专章增设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这一内容。自此,刑事强制医疗程序正式被纳入到司法化的轨道中。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新刑诉法中规定:检察机关对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运行过程实施监督。鉴于此,针对强制医疗程序的检察监督机制的构建,成为近年来刑事诉讼以及司法制度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为了完善这一机制的构建,最高检相继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强制医疗执行检察办法(试行)》等规定,这些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刑事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规范,为防止强制医疗权这一公权力被滥用、更切实地维护强制医疗程序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新法实施至今,暴力性精神病人肇事肇祸的案件并没有减少的势头,相反,大量不断突破道德、法律乃至人性底线的案件被媒体频频曝光,社会对于精神障碍患者的关注度也在逐渐升高。河南省漯河市农民徐林东“被精神病”案;福建金铺老板妻子强送精神病院;北京女工程师因自由恋爱被父母强送精神病院等案件无一不揭露了精神障碍者强制医疗制度的缺陷。通过剖析这些案例,不难发现酿成恶果的原因多为家庭、单位纠纷所致,熟人之间作案成为近几年强制医疗案件中的频发现象。通过深入实践调研及汇总分析,造成这一情形的主要原因主要归结于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缺位,而检察机关监督缺位的背后也反应出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尚存在诸多问题,尤其是检察监督规定的空白地带、检察监督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等等,这些均导致强制医疗制度无法发挥应有的效果。由于强制医疗程序针对的对象多为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相比较普通刑事诉讼程序的被追诉对象而言有着先天的弱势,其维护自身权益的道路相对更难一些。因此,为了充分实现强制医疗程序在社会安保以及保障精神病患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有必要加强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监督机制的构建,检察机关在对强制医疗程序监督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对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与纠正,同时应当积极汲取各国家、地区监督机制的有益经验、注重采用多样化的监督举措以应对复杂的案件类型,最终发挥强制医疗程序应有的功能。本文主要采用了理论结合实证的研究方法,通过现行相关立法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强制医疗检察监督机制的构建出路。同时,通过横向对比汲取有益经验,在对强制医疗检察机制的内容、特征以及结构特点进行深入解构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完善强制医疗检察监督机制的建议。除了导言之外,本文总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新刑诉法颁行至今,强制医疗检察监督机制的实践运行状况。通过介绍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的立法背景指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获得法律的授权后,依据正当程序对强制医疗过程进行全方位监督,督促违法行为的纠正,从而防止公权力被滥用。此后,通过列举关于强制医疗检察监督的两例典型案例指出:我国检察机关在强制医疗监督机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我国强制医疗检察监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该部分主要通过强制医疗监督机制的运行现状以及立法、司法环节出现的主要问题来呈现。一方面,通过对相关立法进行释评,发现现行立法主要存在:强制医疗实体制度性缺陷、适用程序缺陷以及程序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充分等问题。另一方面,通过分析得出:强制医疗的执行机构分散导致监督错位、检察监督效力较弱、检察监督专业化欠缺以及检察监督联系机制尚不够健全等实践问题。第三章为强制医疗程序监督机制的域外经验介绍。首先通过罗列国外的强制医疗监督机制的立法规定,剖析与我国检察机关监督的区别所在。其次,通过分析这些域外国家强制医疗程序监督机制的特点,总结出这些国家监督机制立法细化、注重监督行为的合法化与合理化、注重对精神病人人身权益保障等共同特点。与此同时,发现我国现行规定中存在的弊端,以期通过积极汲取他国有益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强制医疗程序的运行机制。第四章主要介绍了我国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监督的内容。指出我国的强制医疗检察监督机制具有规范强制医疗程序的实施、有助于平衡社会防卫与人权保障两者的关系以及完善强制医疗程序的理论研究水平的重要意义。此外,本章还介绍了我国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各个阶段的监督内容。由于新制度运行时间较短,诉讼环节难免会产生各种问题,裁判中不免会遇到法律错误,因而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适用,有必要对整个强制医疗程序:启动程序、决定审理程序、执行程序等进行监督。这也因此构成了本章强制医疗检察监督中的主要内容。第五章即针对我国现阶段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完善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监督的具体路径。其中首先强调了应当明确检察机关在强制医疗监督中的定位,即我们应当明确:强制医疗案件中的行为人本身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的主要目的不仅在于社会防卫,更多的考虑则是对被决定强制医疗患者的救助和治疗。其次,笔者提出应当通过细化强制医疗法律适用程序以及强化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监督效果的认定来进一步完善现行立法。再次,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强制医疗程序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鉴于此,本章还针对强制医疗程序中的各个诉讼阶段:公安机关侦查、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启动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法庭审理、交付执行以及执行阶段提出了相应的监督举措。最后,本章还指出应当通过推进办案机关专业化队伍建设、完善强制医疗执行机构以及将所有强制医疗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等相关配套措施,使检察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出实效。通过以上举措,一方面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遏制司法腐败,充分有效地尊重和保障人权。另一方面,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