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1982年美国堪萨斯城期货交易所(KCBT)首先推出价值线指数期货合约起,股指期货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的发展,股指期货市场已经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推动了金融市场的深化和市场机制的完善。以《证券法》实施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由规范试点进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证券市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对证券市场的需求日益增加,在中国发展包括股指期货在内的期权类衍生证券的呼声更为强烈。本文通过介绍股指期货发展的一般规律和基础理论,对中国股指期货市场发展的若干重要问题从微观上进行研究,以期对发展股指期货市场的决策、设计和投资者正确认识这一衍生市场有所帮助。第一章首先介绍了系统性风险的含义和数理分析、股指期货的含义和功能、如何利用股指期货规避系统性风险的基本原理,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我国A股市场上所存在的较大的系统性风险及其根源,以及由此而引出的发展股指期货的必要性。在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国A股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呈现历年递减的趋势,但下降到40%左右就不再继续下降了,因此为了能够规避目前股市40%左右的系统性风险,为证券投资组合提供一种良好的风险调控工具,开设股价指数期货是关系长期稳定发展的一件大事。此外,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股指期货是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发展的现实切入点,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也迫切的需要股指期货的推出。第二章研究了我国发展股指期货的可行性,从股市规模、市场参与者结构、<WP=3>可借鉴的经验、市场技术条件和监管能力等方面来进行分析。此外,通过对国内目前所存在的较大的争议问题进行了重点分析,包括,股指期货对股票现货市场地影响、股指期货的推出对股票现货市场资金的影响、股票市场缺乏借空机制是否会影响股指期货交易的顺利开展、股指期货是否会引发国际股灾等一系列问题,从侧面论证了我国发展股指期货的可行性。根据前两章的分析结论,我国发展股指期货势在必行,在第三章中,对于我国发展股指期货的市场模式提出了建议:在交易所的选择问题上,通过对期货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进行对比分析,笔者认为,股指期货应该作为证券市场的一部分由证券交易所推出,这符合市场一体化发展的趋势,有利于提高市场效率和规范化程度;在交易主体方面,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的交易主体应该确定为各类机构投资者;在合约设计方面,提出要合理地确定交易单位、设定合理的涨跌幅限制、确定难以操纵的最后结算价格、制定合理的保证金制度;在交易方式上,应该实现我国股指期货交易与结算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此外,应该建立完善的法规及监管体系。关于我国股指期货交易股价指数的编制问题,是一个比较基础性的问题,在本文中专门作了论述,在计算公式的选择方面认为我国新的股价指数的计算公式可采用从拉氏公式出发以某基期的流通量为权数的变形公式;在总体范围的划分方面,认为应以沪深两市上市的所有A股为统计对象编制全国统一的股价指数;在样本股票的选取方面应该遵循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在基期的确定方面也提出了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