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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上我们熟悉“信赖保护”,而英国法上则有一个处理与信赖保护类似问题的“合法预期”制度,信赖利益和合法预期殊途同归,目的都是为了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本文在分析合法预期的基础上,将其与信赖保护进行比较,选取两个原则中的典型国家英国和德国的作法为参考对象,研究两条路径的不同之处,分析合法预期对我国行政法实践的可借鉴之处,并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行政法作为一种公法,随着社会事务的复杂性增强,政府的职能也在不断的转化,政府要更积极主动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是法治政府的要求,也是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本文第一部分介绍合法预期的基本原理,从自然正义、法的安定性和诚信原则等去剖析合法预期的理论支撑,认识合法预期制度本身的正当性。第二部梳理了英国和德国行政法上关于合法预期和信赖保护的不同之处,本文罗列出了六个对比点,从不同的角度看两个制度的差异。第三部分先从我国相关法律入手,分析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再通过两个关于行政诉讼的案例的探讨,发现我国实践中的问题,最后结合案例和现有法律规定,提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一些建议。总体来说主要是从我国行政程序法上来阐述自己的意见,我国对合法预期借鉴的重点就在于程序方面的有关规定,我想这在我国这样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来说是及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