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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合同制度起源于日本的公害防止协定,在欧美等国家已经应用的比较成熟,是指国家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个人之间就环境资源确定与使用,以及环境保护权利与义务确定达成的协议。近年来,中国经济持续以每年9%的增长率高速增长,但这种增长是以消耗资源、污染环境为代价的,环境压力日益增加,环境与资源保护日趋紧迫。传统的环境管理以政府命令为主导,行政色彩浓厚,对环境的治理本质上是一种事后救济模式,管理成本过高,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在这种背景下,通过合同来管理环境、防止污染,得到了很大一批学者的认同,环境合同作为一种富有弹性的新型环境调整手段而产生。我国环境法理论研究尚不成熟,对其性质、实施主体等基本理论问题都存在较大争议。而在实践中,虽然已经出现了自然资源保护合同、环境建设保护合同、排污权许可合同、污染治理合同等环境合同形式,但由于缺乏统一法规的指导及保护,发展效果并不理想。本文通过环境合同制度的介绍,将环境合同的性质以及具体制度的构建等问题一一明晰,另外还对欧美及我国台湾地区环境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对比,结合我国特有的政治经济和法制背景,针对目前的状况,对环境合同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