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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行政系统中最基本最经常的监督方式,层级监督为加强行政自律、保证行政工作廉洁高效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广泛应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虽系属内部行政行为,但由于缺乏对层级监督行为的判断标准,大量低效率的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被提起,甚至还可能导致原本并不属于层级监督的行为却被归入不可诉范畴。这不仅无益于相关公民的有效维权,更可能妨害诉权的行使,对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亦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明晰层级监督的识别基准,形成完整的认知体系、划清相似行为间的基本界限十分必要。文章以大量层级监督行为的涉诉案件为样本,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