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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是人们生活中常见的现象,其能够提高社会人的行事效率,也可以提高社会的整体效率,甚至促进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但是对于这项时常被运用的模式,学界对其性质的认定一直存在争论。性质认定的不同将直接导致广告相对人权利实现程度的高低。本文从基础理论为起点,分析两大法系之间的异同,并对关键问题进行比较,希望能够对悬赏广告性质以及留置权在其中的适用情形提供有益的见解。文章的第一章分析了悬赏广告的基本概念、类型和意义。这是本文讨论的基础和前提。笔者认为悬赏广告是广告发布人向完成广告中要求的特定行为的相对人支付报酬的手段,广告人通过相对人的行为获得特定的利益,这也是悬赏广告最为重要的特征。悬赏广告的社会意义即在于突破了广告人个人的能力界限,促进了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整合。文章第二章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的合同制度进行比较为视角,着重分析了合同在两大法系中的不同。在英美法中合同可分为单诺合同和双诺合同,前者是允诺与行为的交换而后者是允诺与允诺的交换,而其中对价是使得合同能够被执行的根本原因。大陆法中的合同注重当事人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其也是合同成立的主要原因。由于这种成立机制的不同使得两大法系中的合同制度各自存在并独立发展,笔者通过观察发现,英美法中的单诺合同与大陆法中的单方法律行为具有相似性,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法中宜采单方行为说,这既与英美法中的观点相一致,也保持了与我国法律制度体系的统一性。文章的第三章重点讨论了我国《物权法》第230条中规定的留置权制度在悬赏广告中的适用。笔者认为悬赏广告人只有在悬赏广告内容有特定规定时才能拥有留置权。留置权一般可以分为债权法上的留置和物权法上的留置;笔者通过比较法的手段发现我国《物权法》第230条的优先受偿权的适用应当做限缩解释,即在当留置权人对占有的动产付出保值、增值代价时方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利,而悬赏广告符合这种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