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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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PP项目意欲通过政府与企业合作,开辟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新路子。但是在实务中,PPP合同对于政府与企业的态度则分而论之,比如,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约定政府遵循完全赔偿规则,而企业则是在完全赔偿外还要附加惩罚性赔偿。虽然PPP的性质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依然未成定论,但是以“合作”为名的PPP合同,只有秉承平等合作的理念,社会资本才能放心加入,否则就如同当下,企业不放心、不信任、不敢加入PPP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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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PP项目意欲通过政府与企业合作,开辟社会公共服务供给的新路子。但是在实务中,PPP合同对于政府与企业的态度则分而论之,比如,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约定政府遵循完全赔偿规则,而企业则是在完全赔偿外还要附加惩罚性赔偿。虽然PPP的性质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依然未成定论,但是以“合作”为名的PPP合同,只有秉承平等合作的理念,社会资本才能放心加入,否则就如同当下,企业不放心、不信任、不敢加入PPP合作。企业作为PPP的参与方,同时也是市场主体,是不符合市场规律和企业营利的本质的。2015年财政部、发改委等六部门发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PPP项目的合作期最长不超过30年;2015年《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规定PPP示范项目“原则上不低于10年”。在这漫长的项目周期里,企业可以预期未来的利润大、责任不如此重的投资项目并不会少,如此可能会逼退社会资本对参与PPP项目的热情。但是,若能将效率违约理论引入PPP合同的违约救济中,则可以改变当前对社会资本赋予较强责任的趋势,让企业更乐于参与到这样的项目中,既承担了企业的社会责任,又不违背商人逐利的本质。当面对经济上更有效率的选择时,企业作出公平的补偿,使得政府即使在面对合同终止而要进行回购时,也不会受到经济减损;而企业可以将资本运用到带来更多经济效益的领域。允许PPP合同当事人有效率的违约,并设计好违约补偿的救济体系,将有利于社会整体效益的增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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