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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国内电视节目市场愈演愈烈的“克隆”风,一边是寻求对其电视节目版式进行保护栏目组的屡屡碰壁。电视节目之间互相跟风,争相“克隆”,诉诸法律保护无门的现象已经逐渐引起业界的关注和重视。由于受到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影响,我国的《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本身,电视节目版式迟迟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被版权界视为“神话”的思想表达二分法,并非无懈可击。首先,这一原则由国外的"idea"与"expression"翻译而来,本意是指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创作的"expression",而不保护作品所蕴含的"idea"。然而idea和expression在司法实践中的含义本身就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被翻译为“思想”与“表达”就更加难以区分;其次,著作权法上的“思想”与我们平常意义上的思想相比,含义要宽泛得多,由于思想表达二分法在著作权法上“不老神话”的地位根深蒂固,导致有的法官在断案时容易陷入理论误区,将认为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认定为“表达”,反之则被认定为思想。其实著作权法在某些情况下,对思想也进行了保护,如在作品改编和翻译时需得到原作者的同意,否则将被认定为侵权;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著作权法对表达也不进行保护,比如在思想只有有限的几种表达时,著作权法既不保护思想也不保护表达。思想表达二分原则不应墨守陈规,随着时代的发展应该被赋予新的内涵。电视节目版式符合作品认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理应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首先,电视节目版式兼具思想与表达双重属性。其思想部分包括节目的主题、风格等,而表达则包括结构、框架等部分,另外电视节目版式的节目形式创意书以及节目脚本等也属于表达,从整体上来说,电视节目版式构成了一种特殊形式的表达。即使遵从思想表达二分法,对主题和风格等无形的思想部分不予保护,结构、框架和节目形式创意书等表达部分却不容我们忽视;其次,电视节日版式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作品认定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因素,电视节目版式从创意到策划再到制作,每一个过程都是相关人员独创地运用相关知识的结果;最后,电视节目版式产业是一种文化创意产业,属于文化和科技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