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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是指工程、货物或服务的购买人(即招标方)依照一定程序将其采购对象的数量、规格以及交货条件等信息公开,以吸引满足条件的承包商、供应商(即投标方)参与竞争性出价,购买人在此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承包商、供应商完成购买任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政府工程采购采用招标方式可以控制投资、防止腐败、提高投资效率。但招标投标要发挥应有的作用,首先必须保证招标人具有市场属性,即在一定的条件下追求采购成本的最小化,这样他才有积极性去选择报价最低的合格承包商或供应商;其次投标人必须要严格遵守市场竞争规则;最后当招标投标双方出现争议时要有公平、公正的处理机制和救济办法。这就是招标投标制度规范化运作的三个主要条件。这三点对私人采购者是不用担心的,因为私人采购者能够获得选择报价最低的合格承包商或供应商的所有好处,因此他有积极性去监督投标人,使其严格遵守市场竞争规则,投标人也有积极性去这样做,双方的争议也可以协商解决,否则他们将不能获取该项交易的好处。但政府采购就不一样了。一方面,政府采购的采购官员不是真正的所有者,不能获得选择报价最低的承包商或供应商的所有好处,因此他的积极性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另一方面,如果他与承包商、供应商串谋起来,通过规避招标、明招暗定等手段向政府隐瞒真实的采购成本然后由双方分享,他能够获得更大的好处,因此他是完全有积极性去从事这类腐败活动的。所以尽管理论上政府工程采购采用招标方式可以控制投资、防止腐败、提高投资效益,但由于政府工程采购的招标方只是所有者代表,缺乏强有力的产权约束,所以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通过违规行为来谋取私利的动机。因此在以政府为采购主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中,政府必须给出相应的制度保障,才能保障招标投标制度真正发挥作用。我国于上世纪 80 年代初在建设领域开始采用招标制度,为节约2国家财政支出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如规避招标、串通招标、串通投标、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黑白合同”(即建设单位除了与中标单位签订公开的合同外,还私下签订“黑合同”,强迫中标单位满足项目业主的种种不合理要求),等等。这些无视《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不依法招标的行为不胜枚举。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招标投标的实际效果。虽然我国于 2000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使这类问题有所减少,但效果并不十分明显。上述情况主要是制度的不完善、不配套造成的。制度不是单独发挥作用的,必须配套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这主要是由于制度之间具有很强的相互依存性。如果创造或引进的新制度与原有的制度不配套,新制度就会和原有的制度发生冲突而使其效率降低。政府工程采购实行招标采购制度是从发达国家借鉴来的一项制度。它要与哪些制度配套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配套制度是如何发挥作用的?我国在引进这一制度后,在我们这个重人情、轻法制的国度要保证该制度的贯彻执行,需要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哪些配套制度变迁或创新?我们必须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我国现有的工程采购招标投标文献主要是介绍招标投标的程序或相关的理论,也有的对转型期工程采购招标投标的机制进行了研究。但在委托代理框架下运用产权理论、制度经济学理论以及博弈论对政府工程采购的招标投标制度进行系统研究的很少,因此无法令人满意地回答前述问题。本论文对前述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论文以招标投标的目的为出发点,将委托代理区分为经营性委托代理与非经营性委托代理,在分析政府组织委托代理的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政府工程采购的招标投标如何才能实现其目的。因为政府工程采购的招标人不是所有者,不能获得选择报价最低的承包商或供应商的所有好处,这就必然影响他进行规范招标的积极性。所以政府工程采购要实现规范化运作必须要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以约束作为代理人的招标人及其他参与人。由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工程采购的招标投标已实行了很长时间,他们已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招标投3标制度及其配套制度,这些制度对于我国是很有借鉴意义的。但发达国家政府工程采购的招标投标制度及其配套制度是根据其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而建立的,在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不同的前提下,我国只能根据具体的国情进行有选择的借鉴。这样一来,如果不根据政府组织委托代理的特点和我国具体的国情进行相应的制度、体制和机制的创新,就有可能影响政府工程采购招标投标制度的完整性和配套性,从而最终影响招标投标制度的执行效果。论文同时将政府工程采购的招标投标制度放在政府工程采购的整体运作过程中进行研究,对其它环节影响招标投标环节的机制进行了深入分析。论文还对政府工程采购招标投标中的串谋行为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这些分析可知,要规范我国政府工程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行全方位的制度完善与创新。首先必须完善我国政府工程采购的招标投标制度,尽可能采用公开招标、最低价中标的招标方法,并完善投标人救济制度,等等。因为制度本身的完善性是其规范运行的基础。其次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