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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制度,即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通常是指在一国国际收支的资本项目未完全开放、本币与外币未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本国投资者投资境外资本市场。QDII作为特许的机构投资者,既可以从事自营业务,也可以作为经纪机构,为境内居民提供境外资本市场的投资渠道。QDII本质上是一种创新的资本管制,必然伴随着风险。除了证券投资普遍存在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外,还可能增强本国对外部金融风险的感染性、加剧资本外流倾向,同时也牵涉到外汇管理变革、跨国证券监管合作等复杂问题。2006年4月人民银行的5号公告正式打开了我国的QDII之门。正确认识QDII制度的风险,完善QDII制度风险的法律防范制度是顺利推行QDII制度、实现资本项目逐步开放的必要前提。本文第一章阐述了QDII的基本含义和特征,并分析了我国推行该制度的必然性。由于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利率、汇率、资本账户三位一体的管制制度,而且这种制度还将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存在。QDII制度作为一种有创意的资本管制,既能减轻短期海外投资对国内证券市场的冲击,又能缓解本国庞大资金的投资需求。因此,QDII既是我国可采取的、逐步推进资本项目由管制走向开放的过渡性措施,也是本币可完全兑换前的一种保护性措施。文章第二章主要探讨我国推行QDII制度所面临的风险。普遍而言,一国实行QDII制度必然面临利率、汇率等市场风险,海外投资操作风险和跨国监管风险等。而由于我国特殊国情所决定的,我国在推行该制度后可能会导致外汇资本外流趋势增强,从而分流国内资金,对证券市场造成不良冲击。再者,国内成熟机构投资者的欠缺及其海外投资经验的不足,可能引发机构投资者风险和跨国监管不足等风险。第三章为文章的重点所在。要有效防范推行QDII制度的风险,加强资本项目开放的可控性,必须完善QDII法律制度。本文分析了我国现有的QDII制度的法律环境,立足实际需要,放眼资本项目自由化的长远发展,提出了完善我国QDII风险的法律防范制度的具体框架:严格挑选QDII主体,注重机构投资者资格审查;从风险角度规范QDII的运营投资行为,引导QDII主体健全内控机制,加强信息披露,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同时必须注重加强监管合作,推进跨国监管合作进程。迄今为止,对QDII制度的研究多见于经济学领域,对这一制度的法律研究则流于粗略的框架阶段,鲜见从法学角度对QDII制度的风险法律防范措施进行深入研究。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运用法律和经济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实施QDII制度的风险尤其是我国推行这一制度的特殊风险进行深入细致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QDII制度风险的一系列法律防范措施。QDII与QFII所构成的双“Q”制度宣告我国正式踏上资本项目渐进开放之路。QDII制度的推行,海外投资渠道的打开已经不可逆转。关注QDII制度的风险,研究QDII制度风险的有效法律防范机制无疑是有着积极意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