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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抗诉制度建立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基础上,并借鉴了前苏联的检察监督理论,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我国民事抗诉制度自成立以来,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路线,甚至在学界中一度发起了对民事抗诉制度存废的争论热潮。特别是在研究国外司法制度中,西方国家很少设立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但是,西方国家没有的法律制度,不代表中国不能建立。我国民事抗诉制度具有着独特的政治基础和发展环境,与我国的政治体制紧密相连。根据我国宪法对检法两家的权力配置,检察机关承担着对审判权正确行使的监督职责。民事抗诉权是检察监督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是我国民事抗诉制度运行过程中的重要原则,但是,因立法上的不完善及检法两家存在的不同理解,实践中出现了矛盾和问题,特别是抗诉权与审判权、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上,如何更好的把握公权与私权的协调与平衡是学界一直研究的课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现代法治理念在逐步向私权保护的方向迈进,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民事抗诉制度也在实现着自我改进。特别是2011年年末,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虽然修正案仍在讨论阶段,但是从草案的内容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对检察监督制度的修改决心,并且民事检察监督的重心正在向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方向转变。立法机关正在着力协调着检察监督权与公民个人权利的关系,在保证法制统一和国家社会公共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的基础上,最大程度地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侵犯,尊重公民自主权,加大了人权保护力度。因此,我国检察抗诉制度在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基础上,应适当转变观念,注重检察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协调。因此,本文通过研究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发展历史,论证了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阐述了在现代法治建设的大背景下我国民事抗诉制度应遵循的主要原则。当然,我国民事抗诉制度在抗诉事由、抗诉范围、抗诉案件再审审理程序保障上存在着问题和漏洞,笔者在最后部分特别就此类问题阐述了对民事抗诉制度完善的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