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血液是人身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生命的根本源泉,缺乏充足的合格血液,身体机能将无法正常运转,危及生命,在现代医疗中,输血行为虽为无数危在旦夕的人们夺回了宝贵的生命,但同时,输血行为以及血液流通环节的不规范也成为了传播疾病的一个重要途径。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国输血丑闻事件”引发了全球对血液侵权法律问题的探讨。近年来,不合格血液侵权事件呈上升趋势,究其原因,除了人们观念认识的淡薄,还包括在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过程中,医护人员不恰当的操作,加之我国相关的血液侵权损害赔偿法律不健全导致了这一后果。每当发生此类事件纠纷,当事人往往想到运用法律武器解决问题,但是当前不健全的法律难以充分其保障功能,很多问题仍然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最终结果总是难以使各方当事人平息纷争,血液缺乏基本定性,对归责原则的相对不清晰,对具体保障措施不完备,这些都终将导致此类纠纷事件频发而最终却不能有一个相对完美的解决方案。本文以血液侵权责任为研究对象,旨在理清血液侵权与其他普通产品,及医疗产品侵权之间的关系,确定不合格血液侵权自身的法律责任。血液不是产品,也不是医疗产品,不应在法条中与医疗产品进行同一归置,应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并增设保管方和运输方为主体,在不同情况下保障具体案件当事人的利益,方能减少医方不必要的负担和压力。由于血液不具备普通产品,医疗产品的属性,它具有不能买卖,不能用金钱弥补衡量等特性,很难通过现有法律条文全面保护至各方利益,定性为服务更符合血液特质,服务是商业性提供,与商业销售毫无相干,提供血液与服务相类似,认定为服务更能确切体现其特质。在医疗机构,血液提供机构,保管运输机构无过错或难以发现过错方时,亦或是难以确定血液出现问题的环节和归因于患者自身体质原因时,建立政府无过错补偿机制予以保障,或对于输血行为建立商业性保障机制进一步规范保障各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