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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并实施至今的部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首次确立了高等学校就业协议制度。它是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根据国家就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对将来就业达成初步约定和意向后签订的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三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由国家教育部制订样式并作为示范性文本,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高校负责印制,内容基本统一。高校就业协议制度作为我国就业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中的产物,在当前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和就业方式下,对于规范毕业生的就业关系,维护日益庞大的毕业生群体的合法权益,保证高校教育秩序的稳定的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高校毕业生就业日益市场化,该制度在其自身的适用范围、高校的主体身份、注重行政管理的设计理念、运行过程中的法律适用及承载的统计毕业生就业率的基本功能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使其难以满足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就业制度需要。因此,为了推进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必须寻求新的法律途径来对高等学校就业协议制度进行再设计。本文在主张对高等学校就业协议制度进行再设计的理论基调上,按照总体框架一存在问题一立法建议的逻辑顺序分为三部分对该制度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阐述了高等学校就业协议制度的总体框架,包括其概念、特征、产生背景、法律性质及作用。第二部分阐述了高等学校就业协议制度的相关立法、理论界关于它的存废观点及该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即一是就业协议适用对象的非普遍性引发的对该制度的思考;二是在主体身份方面,学校作为一方当事人参与就业协议的签订不仅会给实践操作带来诸多不便,还可能导致权力寻租;三是在调整手段方面,其注重行政管理的设计理念阻碍了毕业生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实现;四是在法律适用方面,因该制度法律适用的模糊性所产生的无法遵循《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理念,给毕业生就业权益造成诸多侵害;五是在承载功能方面,因该制度作为统计就业率的基本依据所引起的毕业生虚假签约与虚假就业现象的泛滥。第三部分阐述了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劳动就业制度进行再设计的构想。本文的总体思路是在《劳动合同法》第五章增加第四节《高校毕业生就业》这一特别规定,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就业方针为指导思想,提出了由劳动合同制度取代高校就业协议制度的设想,并通过重新定位高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角色功能、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改进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制度以防范虚假就业现象等手段,以给高校毕业生这一日趋庞大的群体强有力的《劳动合同法》保护,并最终使我国高校毕业生劳动就业制度愈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