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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产物。但它的存在,又严重地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本文试图从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对国内外失业保险制度的立法回顾和评析,提出完善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对策。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失业的概念及其类型,失业保险的概念及其类型,失业保险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渊源等。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建立多渠道保险金筹集与双重失业保障相结合、三方(企业、个人和国家)共同承担失业保险费用、消极保险和积极保险相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应是我国未来失业保险立法的现实选择。 第二部分,在揭示失业保险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回顾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历程的重点考察,我们认为,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86年至1992年,为失业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和实施阶段;第二阶段,1993年至1998年,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正常运转时期;第三阶段,1999年至今,《失业保险条例》颁布,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难点部分。通过对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评析,我们发现,国外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他们既有在基金来源上、享受条件上、失业补助金及等待期上、对连续领取失业补助金的时间限制上、管理体制上、失业保险与再就业过程衔接配套的立法上等诸多方面规范的法制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也有诸如社会保险和保障资金过多地依赖于国家税收、福利标准过高等深刻的教训需要我们汲取。在此评析的基础上,重点对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进行评价和分析。通过分析,我们认为,自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以来,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无论从失业保险立法的基本概念,还是从具体法律制度来看,都有很大改进和完善,并趋向于逐步与世界通行做法 厂 飞 硕士学位论文 物丽夕M此SI卫R’SI”[ffiSIS 接轨。但从市场经济对失业保险制度的需求来看,仍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完善, 主要表现在:在价值层面上,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存在功能定位不够准确和 有违公平原则两大不足。在立法技术上,缺乏一个层次分明相互协调的综合性 失业保险法律体系,且立法层次偏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效力和相对完善的法律 责任;资格条件审核不严,欠缺资格审核机构,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条件的 规定比较含糊或根本未做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失业保险待遇偏 低,计发办法不合理,且与其他制度缺乏相互衔接:促进再就业的措施几乎空 白。在失业保险的管理上,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失业保险基金收多支少,开 支不合理;失业救济金发放失控等。 第四部分,集中论述对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这是本文的重点部分。 该部分在论述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目标和原则的基础上,具体 提出完善对策。本文认为庆业保险制度的目标应该是:建立起适应和促进我国 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比较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使 所有失业的劳动者都得到比较充分的失业保险和再就业保障。建立和完善我国 的失业保险制度,应遵循普遍保障原则、平等保障原则、基本保障原则、适度 保障原则、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效率原则、促进再就业原则等基本原则。最 后,文章提出了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具体对策: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失业保险 法,建立健全失业保险法律保障体系:扩大保险覆盖范围,严格资格条件审查; 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和完善失 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实现管理科学化:强化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实现失 业保险与促进再就业的有机结合;加大处罚力度,惩治失业保险中的各种违法 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