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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关键时期,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以及不健全的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体系,使得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正在经历着广泛而深刻的变化,正在造成我国目前企业权力重心偏向管理层和工人地位下降的结构性矛盾。这种结构性矛盾的形成过程是社会利益关系格局重新调整的过程,任何对劳动关系问题的处理不当,都有可能诱发社会动荡,延误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体进程。 各国的发展经验都表明,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一个国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连绵不断日益激烈的劳资冲突必然会阻碍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和经济增长,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危及国家安全。在当前中国,研究并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是改革过程中提出的一个严峻课题,具有特殊的现实必要性和紧迫性。 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用以调整劳动关系而普遍实行的一种劳动法律制度。通过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可以及时充分地反映职工的意见、要求,把自发的、无序的冲突,变为有序的依法协商和协调,保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运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集体合同制度使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际地位上获得一定程度的平等,从而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02年9-10月发生在美国西海岸的“封港”事件已经充分证明了推行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大现实意义。 本文将在分析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一般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运用博弈经济学、西方劳动经济学等学科的研究成果,借鉴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处理劳资冲突的重要经验,结合我国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劳动关系发生的新变化,分别从劳动法学、产权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学的多重角度论证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加快推行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的特殊必要性,并针对当前实践过程当中所存在的若干主要问题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以期推动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的顺利实施和运行,促进利益协调性劳动关系在我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