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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裁判文书是刑事案件处理结果的最终载体。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需要,更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需要。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所有案件中,刑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一直是司法公开的重要内容。然而,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观念的影响,我国刑事裁判文书的整体质量不高,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不足,瑕疵较多,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具体操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对刑事裁判文书上网进行梳理,革除弊端,才能使文书上网的价值得到发挥。本文从刑事裁判文书上网的理论价值入手,结合域外经验,明确刑事裁判文书上网的范围、上网的程序,最终对刑事裁判文书上网中出现的问题加以完善。全文分为5个部分,约3万5千字。第一部分对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进行概述。刑事裁判文书源于刑事审判活动,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本质上是法官裁判过程的公开。我国刑事裁判文书上网经历了初步规划、逐步发展、全面上网公开三个阶段。刑事裁判文书公开源于社会公众享有的知情权,是刑事审判公开的应有之义,是实现对司法权制约与监督的有效途径。以上网的方式公开刑事裁判文书具有较大的优越性,其能扩大文书公开的辐射范围,提高文书公开的时效性,统一裁判标准和繁荣法学研究,具有丰富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对域外刑事裁判文书上网的经验进行介绍和比较。在刑事司法领域,裁判文书上网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应当履行的新义务。域外刑事裁判文书上网许多共同之处,美国、英国、欧盟、中国的台湾地区都十分注重文书上网的制度设计;刑事裁判文书上网速度较快;注重上网平台的建设,构建多种类型的数据库,提供多样的检索机制;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和公民知情权之间的平衡。第三部分对我国刑事裁判文书上网的范围进行明确。上网刑事裁判文书必须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下文简称《规定》),不上网的刑事裁判文书包括未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公开审理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和不宜公开的刑事裁判文书。这三类例外中,刑事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界定相对容易。其余两种为不上网刑事裁判文书的主要情况,但其规定相对模糊,实践可操作性不强,有待界定明确具体范围,为文书上网提供依据。第四部分是对当前我国刑事裁判文书上网的整个流程的剖析。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前,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校对文书无误;明确时间限制;做好告知工作。在坚持“实名公开”的前提下,做好文书技术处理工作,在保证上网文书真实性的同时兼顾公民个人的隐私权。文书上网并不意味着整个上网过程的结束,上网后出现错误的文书撤回及网络舆情监督同样重要。第五部分分析了我国刑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运行的现状,并对其存在的问题加以完善。只有对文书上网运行不断跟进,有针对性的加以解决,才能够做到有的放矢。首先,针对刑事裁判文书自身说理不足、瑕疵较多的问题,应加强法官撰写裁判文书的训练,提高法官证据分析和文书说理能力,在上网前对文书进行反复校对,确保文书上网零瑕疵。其次,制定便于操作的上网规定,确立义务性规范和不上网的法定程序,避免文书上网落空。再次,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文书公开平台和检索机制,便于社会公众获取。最后,在文书上网后进行跟进,使文书上网成为监督审判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