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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质与量的同一。就犯罪而言,质体现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量为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两者统一于定罪量刑的过程。而犯罪数额是定罪量刑重要情节,其重要性在我国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下显得更为典型。立法上对犯罪数额的规定比较容易,但是司法实践中对相应规定的合理化执行却有颇多的问题,尤其是实践中对行为人多次实施某一行为数额如何认定,存在一些疑惑。尽管刑法分则、司法解释对多次实施某一行为数额的累计有一些规定,但规定的模式不尽相同,内容上也存在差异。本文在对犯罪数额特征探讨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对多次实施某一行为时数额的计算规定,对犯罪数额的累计计算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刑事理论与实践有所裨益。全文共分四部分,约三万四千字。犯罪数额指的是具有定罪量刑意义,与犯罪行为直接相关的,用以表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一定的计量单位为表现形式的物质性的数量或者经济价值量。具有经济性、关联性、可计量性、决定性、法定性等法律特征。鉴于中外刑法理论对犯罪模式规定的差异性,犯罪数额本身的特点等也决定了其不可避免产生计量问题,而犯罪数额的累计计算问题更为复杂,值得探讨。笔者从学界对犯罪数额累计计算的不同学说的分析比较中,以犯罪数额特征为基础,以连续犯理论为参考,提出“连续行为说”理论。结合学界观点,笔者认为对犯罪数额的累计计算理论依据应区别对待:以同种数罪不并罚理论解决数个独立同质犯罪行为的数额累计问题、以连续犯理论解决具有连续性的数个同质犯罪行为数额累计问题、以连续行为说解决具有连续性的数个未构成犯罪行为的数额累计计算问题。并对如此规定的优点及价值评判的科学性作一定的论证。在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对犯罪数额的累计计算问题的规定多达十几处,但是其规定又不尽相同,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本文中,笔者对犯罪数额累计计算在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做一梳理,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基础,结合前述关于累计计算的理论,对犯罪数额累计计算的维度做初步探究,着力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疑惑尽一份努力。最后针对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几种特殊疑难情形的数额累计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