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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的对象是债权让与制度中的通知。限于篇幅、精力、水平等因素,本文所称债权让与限于普通债权的让与,不包括证券化债权等特殊债权的让与;本文也不就在债权让与领域建立备案或登记制度的可行性进行讨论。整体上,本文可分为两大部分:一是对通知在债权让与制度中的功能进行探讨;二是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涉及让与通知的问题对有效通知的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具体而言,本文由以下部分构成:绪论。主要涉及三个问题:一是本文所探讨的问题的现实和理论背景。在这里,通过对现代商业社会中债权让与发展的回顾,本文指出债权让与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这是探讨债权让与通知的大背景。继而,通过对债权让与法律环境和理论研究的简要考察,本文认为,从对通知在债权让与制度中的功能定位的宏观把握入手解决债权让与中涉及通知的相关问题,具有现实和理论意义。二是对本文的问题域进行限定,以便下文讨论更加有的放矢。第一章。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探讨债权的本质,指出债权系以“给付利益归属债权人”为宗旨,请求权能通常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受领、保有的权能更为根本;在某些场合并从某种意义上讲,处分权能的作用则更为突出。第二节探讨债权让与的本质,认为债权让与的本质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从静态及终极意义上讲,债权让与是让与双方就债权给付利益归属所达成的安排,其效果是改变债权给付利益的原来流向;二是从动态意义上讲,债权让与是债权人实现其债权给付利益的途径。第三节是小结,认为在债权让与的基本理论结构中,通知并非必要。本章有铺垫的作用,是后文探讨通知在让与制度中的功能的基础。第二章。本章内容是本文的重要部分,主要探讨通知在债权让与制度中的功能。上章指出,在债权让与的基本理论结构中,通知并无必要;本章则认为,在债权让与法律制度中,通知应发挥重要的功能。本章的第一节和第二节分别对域外法律及我国学理主张进行考察,分析通知在债权让与制度中的功能的法律和理论现状。第三节则在上两节考察的基础上探讨通知在各立法例中存在的功能错位现象,同时认为,我国学理上的主张大都没有突破这些立法例的模式,未能明确区分债务清偿和债权归属这两个债权让与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对债权让与制度中通知的功能欠缺全局性的考虑。作为该章的结论性意见,第三节的第二部分对通知在债权让与制度中的功能定位提出意见,认为在让与制度中存在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债务人向谁清偿得以解除债务的问题,二是债权清偿利益在法律上归属于谁的问题,通知在这两个问题的解决上发挥了不同的功能。第四节是本章的小结。第三章。本章探讨通知的构成要素。在上章探讨通知在债权让与制度中的功能后,讨论何为有效通知的问题非常重要。本章所涉及的问题多是实践中容易出现的涉及通知的问题,包括通知的性质、主体、内容、形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