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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是劳动合同法中一项重要的约定条款,我国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并未规定服务期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推进,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变革,实务中有关劳动合同服务期问题凸显,2007年6月通过的《劳动合同法》将服务期问题纳入规制范围。现行立法规定的服务期制度,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的前提条件,即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如果劳动者违反约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为违约金。为了防范用人单位利用强势地位约定显失公平的违约金数额,立法对违约金数额作出了限制,即不可超过用人单位支付的专业培训费,并按照劳动者履约期限等额递减。该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但又对用人单位可能的权利滥用予以防范,较好地平衡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现行立法的服务期规定难以满足实务发展需要,特别是无法满足企业产业升级、技术变革引发的人才竞争的需要。在经济发达区域,人才竞争呈现白热化,很多单位为了吸引人才,提供的优惠条件远远超出专项培训,如住房、汽车、解决户口、配偶工作、儿女入学等等,并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然而,双方一旦发生争议,现行立法条款内容空洞粗略、约定要件单一、违约责任不完备等问题就会显现,致使司法实务捉襟见肘,出现“类案不同判”现象。本文立足现行司法案例裁判,聚焦司法裁判中劳动合同服务期约定要件、服务期期限以及服务期违约责任等司法裁判中的问题,探究司法困境形成的根源,在此基础上尝试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本文除了导言与结语部分外,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劳动合同服务期理论基础。以2008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为节点,阐述劳动合同服务期的立法演变和立法背景,明确劳动服务期制度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阐明劳动合同服务期性质和法律意义。同时,对《劳动合同法》服务期条款规定予以解读,为下文的案例类型化整理和对策研究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我国劳动合同服务期司法裁判案例梳理。本文借助“北大法宝”数据库,以“服务期”为关键字检索劳动合同争议、人事争议类司法裁判案例,剔除以程序为主的裁定书,从检索到的相关司法判决文书中抽取与本文研究有关的案例,通过阅读与整理,归纳服务期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三类突出问题:约定要件、服务期期限和违约责任。通过对案例的类型化整理,考察各地法院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第三至第五部分,分别对第二部分总结的三个类别的司法裁判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剖析。从服务期约定要件、服务期期限和违约责任三个具体问题的司法困境出发,从现行立法、实践等角度探索司法困境的成因,提出修改和调整现行立法的建议,以期统一裁判立场和法律适用,并对我国服务期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