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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的解雇保护制度是对契约自由的一种修正。解雇保护关系到企业的自主用工权,更关系到劳动者的就业权和生存权。由立法设置解雇条件和解雇程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保障劳动者职业稳定。我国劳动立法对解雇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都有一定的规定,形成了体系化的解雇保护制度。但由于我国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立法的仓促性,同时随着近些年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如某些领域的供求失衡、非正规就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增多,劳动力市场的二元化等,现存的制度有时无法满足劳动关系有效调整的需求,现有程序中的一些环节及衔接不能满足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对维权的需求,无法很好地在倾斜保护劳动者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实现“度”的平衡。若是解雇程序设置和运行不当,势必会影响到劳动关系的和谐,进而对社会生产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由此,研究解雇程序性保护机制,分析现行程序规则之不足,完善程序要件意义重大。本文首先通过概述三大解雇保护程序要件背后的学说及立法主张,引出可以归为“正当事由说”指导下的我国解雇保护制度。其次阐述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雇程序布局。该程序内容主要是:一般程序包括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和通知工会程序;特殊程序包括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法解雇时支付赔偿金。最后探寻现有解雇程序中的瑕疵和薄弱环节。通过考察德国、法国等域外解雇保护制度中发展较早,较为完整、详尽的程序规定,提取对我国解雇保护程序完善有价值的借鉴。在程序设计上,应根据劳动者工龄长短、岗位性质设置不同的解雇通知期,同时完善送达制度;个人事由解雇中,在解雇通知发送前应设置预先面谈程序以保证劳资双方的充分沟通;增设经济补偿金参考维度,同时根据目前过于严格的支付情况适当缩小补偿范围;与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相应,增设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情形,独立存在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总体而言,解雇的程序设计应当因事制宜、因时制宜,并稳端保护之天平不使任何一端因负担沉重而倾覆,方能起到稳固劳动关系的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