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合理使用之合理性标准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oodgay3_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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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是指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无需取得信息主体同意,就可对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法律规则。该规则与告知同意规则共同构成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依据,充分体现了保护与利用并重的立法思想。这种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则,其适用之核心在于合理性之认定。但遗憾的是,法律仅规定了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尚未明确此种信息处理行为之合理性认定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该法律规则的确定性、有效性。因此,在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合理性标准尚未被立法明确的现实情况下,该问题应当有一定的学术研究价值。首先,本文运用了体系解释、比较解释等法解释方法,在梳理理论观点与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个人信息合理使用之合理性标准具体有哪些。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合理性”判断实际上是运用比例原则进行考察的过程,其核心在于实现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均衡性。因此,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合理性标准应包括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与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一方面,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满足合理性要求,是认定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前提。相较于偏重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告知同意规则,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规则更注重个人信息利用价值之实现,二者在目的取向上明显不同。此外,在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法理基础相似的著作权合理使用中,作品的使用目的已成为法定合理性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已将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作为重要判断因素,应用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行为的合理性认定。另一方面,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满足合理性要求,是认定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核心。个人信息侵权行为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行为密切相关,个人信息侵权的判断因素可为个人信息合理使用所借鉴。此外,法律实际上围绕着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建构相应规则,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最终要通过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实现,因而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规则最终是通过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表现出来。总之,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与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联系密切,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影响个人信息的具体使用方式,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保障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顺利实现,二者共同决定个人信息合理使用行为是否满足合理性要求。其次,本文就合理性主观标准之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展开具体分析。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可被认定为合理一般要求该目的符合明确、正当要件。具体来讲,目的明确既要求该目的在收集前应显著、清晰、易懂,足以使一般主体理解其含义,还要求后续信息处理活动不能超出原始目的之直接相关范围。目的正当是认定目的合理的实质要件,要求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决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根据现有法律规范,正当目的可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维护信息主体利益之目的,具体包括信息主体的生命健康利益、财产安全利益、合同利益、劳动利益等;二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目的,体现为社会公共管理利益与公民言论自由利益。此外,当被处理的个人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时,该目的还需再满足特定要件,即该目的必须足够具体,能直接指向信息的最终用途,为此一般应采取特殊标识提醒信息主体注意。最后,本文就合理性客观标准之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展开具体分析。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能否被认定为合理需考察该信息处理活动的全过程。首先,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前一般需履行告知义务,应使用清晰易懂的语言,采取足够显著的方式进行,判断告知义务是否已经履行完成应考虑通知时间与通知形式两种因素。其次,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中的行为应符合必要原则的要求,即在采取积极保障措施的前提下,处理行为足以实现信息处理之目的而不过度损害信息主体的合法利益。因此,在信息处理中,信息处理者应履行提供、更正、补充个人信息的义务。此外,个人信息的类型与个人信息主体的身份是影响必要原则适用的重要因素。在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类型中,敏感个人信息原则上不得被处理,已公开个人信息原则上允许被处理,未公开个人信息处理时应保证隐秘安全。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权益应当被予以限制,但应仅限于新闻报道与舆论监督情形之中。最后,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后应履行删除义务。删除手段仅适用于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在以维护信息主体利益为目的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中,应采取绝对删除说之观点。在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个人信息合理使用中,应采取相对删除说之观点,一般采用匿名化或去身份化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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