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保险欺诈的国际经验及借鉴 ——基于立法维度和监管模式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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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制度是我们社会所不可缺少的。然而,近年来,我国保险诈骗犯罪屡禁不止,这些保险欺诈的发生使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大大提高,引起保险费上涨,损害了很多投保人的利益。在不久之前,银保监会消保局发布了《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关于2019年前三季度保险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中称,涉及到违法违规的投诉案件与去年相比增长了68.02%。《通报》还显示,在前三季度,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一共接收涉及到保险公司的保险消费投诉案件71990件,同比增长3.4%。然而,由于成文法律规范的不足,反保险欺诈自身的特殊性,以及保险行业反欺诈基础薄弱,保险欺诈造成的损失一直在增加。首先,本文介绍了中国目前保险欺诈的现状,包括保险欺诈的规模和种类,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保险欺诈的形成原因。然后,运用对比分析的方式,通过研究分析国外保险发达国家应对保险欺诈的策略,对一些优秀的经验加以借鉴,主要从反保险欺诈的监管体系建设以及立法的角度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来开展反保险欺诈工作,希望能够从一定程度上改善国内保险欺诈的形势,使得保险市场得以健康持续的运转。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章,绪论。这一章首先分析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然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安排,从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以及保险欺诈的特征分析和定量分析四个方面总结了国内外的相关的文献综述,最后对这篇文章的创新点以及不足之处进行阐述。第二章,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及理论基础。首先是对保险欺诈的定义进行了一个总结。然后归纳了保险欺诈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主要分为投保人的欺诈,保险代理人的欺诈以及保险人的欺诈。最后结合经济学原理分析了保险欺诈的理论渊源,主要是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第三章,国内反保险欺诈的现状与不足。首先结合数据分析了我国目前保险欺诈的情况,主要是从案件的数量情况、犯罪的数额情况、量刑情况等五个方面展示了目前我国保险欺诈的现状。然后结合现状分析了我国目前反保险欺诈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是从立法规制和监管体系两个不同的维度进行分析。第四章,韩国反保险欺诈的经验借鉴,基于立法的维度。首先是对新颁布的《韩国反保险欺诈特别法》的介绍,主要是立法的背景以及反响。然后是对《韩国反保险欺诈特别法》的分析以及与现行法的比较。特别法中对本罪的立法依据、保险欺诈的定义、保险欺诈的类型、本罪主体的认定以及保险诈骗未遂的情况都有明确的规定,值得借鉴。最后是对《韩国反保险欺诈特别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特别法中对于支付保险索赔,终止保险合同和返还保险收益以及调查通知条例等情况的相关规定还存在一些争议,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可以对我国的立法工作提出一些建议。第五章,是对英美两国反保险欺诈的经验借鉴,基于监管模式维度。英美两国作为保险大国,有着丰富的反保险欺诈经验,尤其是在监管体系的建设方面;首先是借鉴美国的经验,形成多元立体的商业保险欺诈法律监管体系,构建多样化的商业保险欺诈法律监管手段。然后是英国的经验,构建公民个人信誉机制,注重历史数据。第六章,研究结论、政策建议和展望。该部分首先对前文的内容进行详细的总结,然后从宏观的角度对我国的反保险欺诈工作提出建议。最后在本文的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展望。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以往关于反保险欺诈的研究主要是借鉴英日美等发达国家。由于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因而更多的是借鉴英日美国家关于监管体系建设方面的经验,而关于立法方面的研究较少。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针对保险欺诈的规定较少,在《刑法》以及《保险法》中针对保险欺诈的司法解释或者行政规章目前还没有,仅有数条关于保险欺诈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文。本文主要通过对《韩国反保险欺诈特别法》的分析和研究,对如何完善反保险欺诈的法律体系提出一些建议。一是关于犯罪主体的认定。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一般认为犯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司法实践中对于保险人在保险业务中进行诈骗行为在定性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将保险人在刑法中归于犯罪主体之中。二是关于犯罪未遂的界定。在韩国的法律体系中,将保险诈骗认定为行为犯,对于未遂的诈骗行为也予以处罚。而我国目前大部分情况下还是以结果犯认定,这会导致大量的未遂行为得不到处罚。笔者认为,保险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在性质上有着不同。保险欺诈中的未遂行为虽然没有造成实质上的损失,且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但是对于保险公司和监察机构而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甄别和预防保险欺诈行为,这属于沉没成本。因此对于犯罪未遂行为的处理,笔者认为有必要推出反保险欺诈的特别法,对于保险欺诈中的未遂行为作出单独的处罚。三是关于保险欺诈的定义。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立法对硬性欺诈行为和软性欺诈行为作出区分,并给予不同的处罚力度。以韩国为例,韩国国内软性欺诈的犯罪规模要远远大于软性欺诈,应该给予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四是关于延迟或拒绝支付保险索赔的规定。笔者认为,《反保险欺诈特别法》关于延迟或拒绝保险支付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被保险人由于自身财力或精力的不足,在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中很大概率是处于弱势地位的,需要得到保护。但是规定本身也有一定的可取之处。在借鉴的过程中可能要作出一些修改。关于“法律规定的理由”这一部分,需要有更详细的规定,且需要考虑到被保险人的正当利益。且搭配的第十五条规定,应该有更细致的规定,且加大处罚力度。五是关于终止保险合同和返还保险收益的规定。笔者认为,当保险欺诈被定罪时,应规定受益人立即退还所收到的利益。《特别法》的这项规定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利益,有值得借鉴的地方。六是关于通知调查机构的规定。笔者认为,不授予保险公司调查的权利是合理的,可以避免调查权的滥用。但是可以给予保险公司协助调查的权利,有利于提高调查的效率。第二,韩国于2018年推出的《韩国反保险欺诈特别法》,是在韩国国内保险欺诈状况严重的背景下起草的一套法案,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且目前国内针对这套特别法的研究较少。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法》对我国的立法工作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在《韩国反保险欺诈特别法》推出后,韩国国内也存在不同的声音。韩国保险欺诈的形势并没有得到明显的改善,《特别法》对一些问题的规定引起了学界的争议。因而对《特别法》的借鉴应该是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本文也在第四章节对《特别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和分析。第二,由于数据的缺乏性,本文无法对单一反保险欺诈对策的效果进行一个定量的分析,保险欺诈状况的改善一定是多种对策共同施行的结果。总之,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必然要加强对保险欺诈的重视。要做好反保险欺诈,法律和监管制度两个方面都需要高度重视,加强研究,才能堵塞保险欺诈的漏洞。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对我国防范保险欺诈风险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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