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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廷芳是中国近代史上了解西方资产阶级法制与法学概况,而又热心改革中国封建法制的代表人物之一。他在和沈家本共同担任修订法律大臣期间,参与修订新刑律草案和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诉讼律草案的工作,揭开了中国近代立法史上重要的一页。伍廷芳学生时代系统地接受了西方教育,又在英国系统学习和研究了西方法律制度,深受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回港后在香港从事英美法制环境下的律师、法官等法律实践。这样一位未受到传统中华封建法制思想影响的学者,在清廷从政三十载,其思想却走向改良主义,而不主张彻底推翻旧法制建立起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清末民初的社会历史现实可能是导致他思想转变的最主要因素。作者试图从当时的时代背景来分析其法律思想形成的原因,清末民初西方列强入侵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国家,社会发生剧变。西方法律观念传入中国,一大批学者和地主阶级开明人士学习并深受西方法律影响。列强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决权,破坏司法主权等因素对伍廷芳法律思想的形成都产生一定影响。伍廷芳法律思想相比他的法律实践更显得有价值,在清末修律过程中所体现的法律思想更是其思想的精华。本文在综述伍廷芳法律主要思想及在修律中所体现的法律思想基础上,进一步对伍廷芳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进行分析和评价。伍廷芳长期学习和工作在欧美资本主义国家,这使他的法律思想无论是在晚清修律还是民初的法制创建中都处于同时代人的前列,其法律建树具有开创性、前瞻性的特点。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伍廷芳在学习、移植欧美法律时,出现了一些难以契合中国国情的不足之处。历史地、客观地分析伍廷芳的法律思想,不仅能正确认识其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也给当前法制建设以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