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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罗尔斯是当代最杰出的政治哲学和伦理学家。他的正义理论建立在对传统功利主义批判的基础上。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应该是由正义观念所支配的社会。罗尔斯认为作为公平的正义的一般观念是:所有的社会的基本善——自由与机会、收入与财富、自尊的基础——都必须平等地分配,除非对某些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这个一般的正义观又可以进一步分解为两个正义原则。正义原则是确立社会基本结构应遵循的道德原则,支配着对制度的所有随后的批评和改造。正义原则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尽量解决社会的不公平问题,这就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目的所在。
作为正义两原则之一的差别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中心,也是讨论的热点,具有很大的争议性,全面准确地理解差别原则是把握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关键。本文把差别原则置放在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整体背景和框架下,从追溯罗尔斯正义理论产生的背景及其主要内容入手,分析了差别原则的推出、内容、论证、引发的批评及罗尔斯对批评的回应,在此基础上,对差别原则做出了审慎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