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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里有侵权,哪里就应该救济,而司法救济应该成为一种常规的、常设的,最后的救济底线。无论侵犯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都应该有司法救济来予以保障。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人们逐渐认同,一个健全、完善的诉讼体系、运行顺畅的诉讼机制对实现法治目标,建立法律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和体系中,一直没有行政公益诉讼的明确规定,这一缺陷不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和法治目标的实现。因此,我国应该在理论上探讨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原理,在制度上构建适合中国具体国情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全文总共分导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文章的基本结构如下:导言部分:提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缺失的现实状况,并从中明确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正文部分分为三章,各章内容分述如下:第一章行政公益诉讼基本理论阐述。在该章,解析了行政公益诉讼的基本概念;阐明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基础;深入分析了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依据。第二章域外行政公益诉讼模式比较及启示。在该章,综述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行政公益诉讼的具体法律制度,并从相关规定中进行比较分析,期望从中能够得出一些具有普遍性,有实际意义的相关法律制度及规定,从而为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提供一些必要的参考。第三章对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思考。在该章,针对我国还没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从启动模式、受案范围、举证责任以及诉讼费用等四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在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时,这几个方面应该如何合理规定的建议;最后还在就对如何预防行政公益诉讼因为制度上的设计而出现滥诉,提出了构建时的对策。结语部分:针对我国现阶段行政公益诉讼发展的趋势和相关的提议提出:只有认清我国的立法现状和法治基础,广泛学习和借鉴各国现今的理论经验,才能真正建立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