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湖南省宪法》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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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宪法》的出台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思想上,联邦制思想、地方自治思想和民主宪政思想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政治上,军阀割据与军阀混战不断,中央政权势微,湖南自治情势日益明朗;经济上,几千年来以自然经济为主导、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经济格局未有根本改观;同时,随着社会变迁的不断推移,社会政治权力重新分化组合,各种寻求自治的社会组织直接推动了自治进程。《湖南省宪法》体现的宪法理念主要有:主权在民,权利本位,权力法定,权力有限,地方自治。《湖南省宪法》不仅对人民权利与公共权力之序位予以巧妙安排,而且非常重视从权利的种类、范围、保障途径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充分体现了“权利本位”的制宪理念,突出了人民权利的重要性。《湖南省宪法》出台的目的之一是为湖南立宪自治提供正当性法律基础,培育民主组织,培养民众民主习惯,以求夯实民治根基。《湖南省宪法》既注重划分中央与省级的权力界限,明确省自治权力,又注重划分省级与地方的权力界限,明确地方自治制度。《湖南省宪法》规定建立共和政体,采取三权分立的政权组织形式,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予以详细规定,注重三者之间的制约与平衡。作为联省自治运动共同的产物,《湖南省宪法》与同时代的《浙江省宪法》和《福建省宪法》有许多相似之处;因为各省省情的不同,三者又有诸多不同的地方,具体体现在权利保障的程度与方式、省自治和地方自治建构的程度与方式、三权分立政治结构的具体组成及运行状况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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