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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技术抗辩又称公知技术抗辩、已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若被控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实施的技术为现有技术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标准是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现有技术抗辩在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诉讼中的适用尤其复杂,一方面,当事人和法官对现有技术抗辩的法律性质、比对顺序、成立标准等都存在不同的认识;另一方面,由于中药复方理论本身的复杂性,当现有技术抗辩中涉及药复方药味加减、药味替换、功能主治等情形时,并不好认定被控侵权技术与现有技术是否“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在中药复方专利侵权诉讼中,对现有技术抗辩的审查必须要以专利权利要求为中心,即先要将被控侵权物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在确定被控侵权物落入了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再审查现有技术抗辩。在审查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照药味比重变化、药味替换、药味加减、功能主治等不同情形,分别考察被控侵权复方技术与现有技术对应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如果两者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即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对于涉及以制备方法限定的中药复方产品发明,不能简单的比较工艺步骤和参数是否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步骤或参数相同或等同,而是要综合考察制备方法对最终中药制剂的成分、功能、疗效等特性的影响。对于现有技术抗辩中涉及以工艺步骤和参数限定的方法发明时,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的工艺步骤和参数相对于现有技术方案而言只是行业内惯用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并未对中药制剂的制备工艺本身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也未对所制备中药制剂的组分、疗效、功能等产生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只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则应当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没有实质性差异,现有技术抗辩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