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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将医疗侵权责任明细为三种: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和医疗产品损害责任。三者于司法实践中,以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认定最为棘手,其症结恰在该责任构成之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通过立法分析与实证考察可以得出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证明的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证明对象内涵不一、证明责任负担主体之立法与司法的莫衷一是、患方证明标准过高至举证负担过重、证明责任裁判泛滥。面对上述困局,笔者对域外医疗证明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医疗技术损害纠纷中的因果关系在法律上应属相当因果关系;在对证明对象有了明确统一的内涵界定前提下,摒弃现有立法对证明责任寄予“一劳永逸”之不切实际的期待,正确辨析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在坚持因果关系之证明责任由患方承担的同时,以围绕患方之具体举证减负为中心,建构促进因果关系信息最大化的精细配套证明制度——降低患方证明标准并进行有条件的因果关系推定,课予医方事案阐明义务并赋予患方摸索证明。双向调节,共同推进案件信息的明晰。笔者相信,凭借配套制度的合力作用体系性解决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因果关系的证明困境,远比仅依赖证明责任制度对该难题的破解,更扎实有效、更现实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