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视野下的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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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与司法作为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业,同时在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裁判的结果体现着国家强制力,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传媒的使命在于及时客观地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欲望。两者追求的最终价值具有一致性,根本目标都是追求社会的公正与正义。但是,二者在运行机理上存在着天然的对立性,司法独立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确认了司法权的专属性和独立行使性,司法活动需要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要求与社会保持适度的隔离,不希望受到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响。传媒监督权是一项由公民表达自由权派生出来的权利,在对司法进行监督时,往往从公众的道德情感出发进行评论,而这种评论具有极大的舆论导向性,往往因不客观、不公正等因素的存在而影响司法公正审判,对司法独立造成严重冲击。 要完善两者之间的关系,使其相容并行,新闻媒体首先要加强自律,依法监督;其次要在充分行使新闻自由的前提下,平衡好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并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只有这样,传媒的监督才能具有公信力和公正性。而司法则要理性、宽容、主动、认真地对待传媒的监督,不能采取拒绝和排斥的态度。新闻媒体和司法部门若长期采取互相排斥和拒绝的态度。既伤害民主,也损害法治,更无益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本文从宪政理论出发,抓住传媒与司法关系的核心--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进行阐述,在对司法独立与传媒监督基本概念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对如何构建和谐的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提出了几点自己的看法。认为在我国现阶段,既要坚持传媒监督,又要维护司法独立,两者不可偏废。妥善协调两者间的关系,保持两者间的合理界限,建构两者间相互沟通、交流和对话的平台,使两者共同携手前进,平衡发展,相互促进,从而更有效地保障社会主义司法公正,更好地推动完善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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