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续传统与时代嬗变——元代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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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中国其他历史时期的婚姻家庭法律研究,元代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研究总体上还处于薄弱的地位。而且比较之下,已有的研究成果对于元代法制接续中国婚姻伦理道德传统的重要作用发掘不足,也没有系统地总结出元代婚姻家庭法律的特征与特色,并且对汉族以外的其他民族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关注不足。为了认识元代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全貌,进一步理解元代婚姻家庭规范的复杂性,解开影响元代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历史原因,作者对能够收集到的学术研究成果尽量进行系统化,采取多重视角,综合运用文献资料分析法、比较法、综合法等方法对元代各民族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进行解构,探究了元代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生存背景和影响因素。  元代“各依本俗”的族群政策作为某种形式的国家力量,使得多元民族文化共生共长成了既成的事实,最终导致了法律的多源性,从而形塑了元代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的多元主义面貌。由于元代的统治者并未作减少文化多元化的努力,也未对各民族婚姻家庭习俗和规范进行法律上的整合,所以元代不会也不可能出现一个通行各民族而又内在统一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虽然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受政治、文化、经济、人口、民族格局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但婚姻家庭制度文化作为一种传承历久、土壤深厚的文化形态,那么它必然具有文化的历时性,而时代变迁又必然会导致它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所以,从社会变迁的角度看元代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与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律传统的联系,一是表现出对传统的因袭性。由于元朝统治者的主动选择,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尊重”和“强化”了各民族的固有传统,“历史因袭性”非常突出。二是显示出一定的时代性。内容上体现了一些渐进,扩增了不少新规定,增加了不少新材料,展现了一些时代情愫。  全文共分为九个部分。  首先是导论部分。介绍本文的选题来源和研究目的,介绍国内外重要研究成果和主要历史文献、以及论文的结构安排,并介绍本论题的主要研究方法和创新意义。  第一章专门探讨了元代调整婚姻缔结的法律规范。元代关于法定结婚年龄的要求、婚姻礼制的要求、主婚和媒妁的要求以及禁止结婚的规定不仅取法宋金,还远祖唐制,基本与礼制的要求相吻合,自我因袭的特点非常显露。不过,由于时代的变迁,元代的立法者不可避免地进行了“酌古准今”工作,对一些法律内容作了局部的损益。  第二章专门探讨了元代调整特殊婚姻的法律规范。对特殊婚姻中的收继婚、赘婿婚和童养婚等形态进行法律上调整,是元代婚姻家庭法律的特色。法律对汉族人收继婚问题的调整经历了从禁止到允许、再到限制、完全禁止的过程,法律上的反复既让我们看到了蒙古习俗在汉族社会的影响和传递,也让我们体察到法律屡禁不止的窘状。元代第一次对赘婿婚进行全面法律调整,涉及到赘婿婚的婚书、聘财和纠纷处理各方面。童养婚和典雇婚进入法律调整的视野,反映了元代的社会现实。  第三章专门探讨了元代调整婚姻终结的法律规范。在这一章里专门探讨了元代以汉族为主的制定法中关于离婚方式的规定,对离婚制度中的片意离婚形式“七出”、协议离婚形式“和离”、以及限制离婚“三不去”和判决离婚等情形也都一一展开了讨论。总体而言,元代关于离婚的制度还是对唐宋时期法律内容的继受,在继受中有了一些新发展。讨论过程中,对各种法律规范的历史脉络都有必不可少的简要交代,这种交代本身说明了元代婚姻家庭规范的历史因袭性。  第四章专门探讨元代调整家庭成员关系的法律规范。父子关系是元代家庭中最重要的关系。法律显示父亲拥有教令权、送惩权、家庭财产权、主婚权等诸多权利,而儿子却要承担事亲、尊亲、敬祖、守制等诸多孝道上的义务。法律对于父母杀子的极端行为很宽松,而对于子孙的不孝行为却很苛刻。夫妻关系是家庭主体型关系,丈夫处于轴心地位,拥有支配家庭财产、子女、结束婚姻的权利,而从妻子的角度看主要是夫妻法律上的不平等性。  第五章专门探讨元代调整家庭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重点研究了元代的宗祧继承、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总体而言,经过历代的累积,元代继承关系的立法已经发展到非常精细、成熟的程度。宗祧继承方面,比较成熟的嫡子继承制度辅以立嗣制度。身份继承方面,元代继承了前代的荫叙制,又恢复了唐宋时代已经废止的封爵世袭,还非常重视几种特殊职业的子孙承继。财产继承方面,在以法定继承为主的情况下实行诸子平分、嫡庶按份,辅之以女儿继承和遗嘱继承等完整的继承体系。  第六章专门探讨元代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法律规范。这一章首先复原了元代蒙古人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然后对色目人中的回回人婚姻家庭法律规范进行了探讨和推测,最后探讨了适用“各依本俗”原则的例外——族际通婚的解决办法。由于少数民族资料文献和研究成果相对较少,所以我们对于少数民族婚姻家庭规范的探讨在篇幅上并不能和专门探讨以汉族为主的制定法相提并论。  第七章专门考察形塑元代婚姻家庭法律内容和形式的诸多因素。元朝统治者的蒙古至上主义和“分而治之”的统治策略以及政权、法制建设是形成元代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多元性的主导因素。各民族婚姻家庭伦理文化背景的不同,以及汉族地区的儒家伦理道德文化传统、蒙古人的游牧民族伦理道德文化与习俗、回回人的伊斯兰教法文化等都是影响法律面貌的决定因素。在民族格局和人口增长与数量方面、在经济基础和经济发展方面,也存在决定着决定和影响元代婚姻家庭法律内容与实践状况的因素。  最后是结语部分。由于元代政治、经济、文化、民族、人口等因素的综合作用,元代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恰恰呈现出多元主义的特征。很大程度上,这种特征是蒙古统治者“各依本俗”思想的产物,是在法律领域大量实践的结果。在多元主义形态下,各民族的婚姻家庭法律规范具有历史因袭性,反映了传统在历史中继承的事实;一些婚姻家庭法律所发生的时代嬗变,又反映了传统在继承中渐变的事实。  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研究方法上的创新。1、在对主要文本《元典章》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更加注重运用其它文本印证增强解构元代婚姻家庭法律的说服力,更加注意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系统化。2、克服单角度研究的局限,在法律视角的前提下,也运用经济史和社会史的研究成果丰富元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研究视野,对元代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民族和人口等因素予以详尽的考察,揭示出元代婚姻家庭法律规范产生、存在的内生性因素和外生性因素。3、因为“各依本俗”的原因,本文采取分民族研究元代婚姻家庭法律的方法,既突出了以汉民族主要调整对象的婚姻家庭制定法的主体地位,也兼顾到元代其他少数民族的婚姻家庭规范。  第二,学术观点上的创新。1、通过对历史延续性以及社会变迁问题关注,在对元代各民族元代婚姻家庭主要法律规范进行充分考察的过程中加深了对元代婚姻家庭法律规范承袭各民族固有婚姻家庭传统特点的认识,既解答了中国传统婚姻家庭法律文化为何在元代未曾发生断裂的历史疑问,也回答了在特定历史时期婚姻家庭法律发生了哪些时代变迁。2、由于元代是一个多元族群社会,元朝廷为了有效维护蒙古贵族的统治并实现各民族稳定,在“祖述变通”的指导思想下采取了“各依本俗”的族群政策。基于此,本文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元代婚姻家庭法律是元朝廷“各依本俗”政策的立法运用和法律实践的结果,由于各民族婚姻家庭文化的多源性,总体上呈现出了多元性的特点,但并没有做到很好的内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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