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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是国际法体系中一门新兴的学科,它的产生和发展不过几十年的时间。全球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环境保护问题成为学者关注的焦点。国际环境法的不少具体制度没有先例和渊源,使得其具有更开放的体系。国际环境法的很多问题都是横跨国际法多个学科的问题,如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自由化、环境与人权保护,都存在许多交集。迅速发展的国际环境法也冲击了国家主权的职能和行使,主权国家或主动或被动地做出了回应。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主权与环境问题产生的背景,以及二者间的交互影响。环境与主权问题的探讨要放到全球化的语境下进行,正是全球化的潮流使二者产生冲突,并在一定程度上将该问题复杂化。首先,环境问题的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挑战包括三个方面:环境问题全球化不仅要求主权国家提出相应的对策,而且还影响了国家主权的具体行使,并且环境与贸易问题的交叉使得国家主权面临更大的难题。其次,在回顾西方主权观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将发展中国家的主权观进行归纳。二战后,西方主权观的发展同发展中国家坚持维护国家主权的态度在环境保护领域也产生了交锋。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国际环境法基本理念对国家主权的冲击。作为国际环境法中重要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包括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两方面的内容。该原则促进了国际责任制度的新发展,尤其是国家未加禁止行为的国际责任制度的变化,对国家主权施加了合法的限制;同时,该原则还限制了主权国家承担国际环境责任的方式,包括限定了国家在行为时的适当注意义务以及预防对国外环境产生破坏的义务。可持续发展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另一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关系整个人类共同的利益和未来,因此,也是主权国家的一种“对世义务”。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对世”性质从对外和对内两个方面影响了国家主权的行使。本部分对相关理念和国际法理论的新发展,如国家责任承担方式的细化、“对世”义务的探讨,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国际环境法具体实践对国家主权的冲击。第一,国际环境法的履约机制对国家主权造成冲击。国际公约众多、涉及范围广泛,使得多数环境问题都有明确的依据,是国际环境法在履约机制方面的重要特点。尽管国际环境法被称作“软法”,但许多国际公约中都规定了具有可行性的具体制度来督促主权国家的行动,如申诉、信息交流等制度。第二,以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国际环境保护中的个案为例,揭示一个普遍现象——国际组织的环境保护行动会对国家主权造成冲击。国际组织的日益增多,权限逐渐增大,甚至改变了国家主权的界限,构成了20世纪国际法发展的一道独特景观。最后,通过对国际环境法三个典型案例的探讨,以期从国际环境司法实践方面进一步论证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对国家主权造成的重大影响。特雷尔冶炼厂案是国际环境法发展早期的著名案例,该案例为第一个处理国际环境纠纷和跨国环境责任的案例,其判决成为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的辅助渊源。1973年的“核实验案”也属于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的实践。“加布奇科沃—大毛罗斯水坝案”是国际法院关于国际环境法方面的最重要的案例。国际法院法官对该案的判决贯彻了“对世”义务概念,并要求主权国家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这些都显现了对国家主权在处理环境事务中的削弱。第四部分主要论述国际环境保护问题对中国国家主权的冲击。目前中国面临着巨大的环境压力,在国际环境保护中也受到了国际环境法实施的冲击。一方面,在国际环境履约机制中,中国在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经验还不够丰富,在遵守国际公约的同时,应该注意灵活地利用机制,更好地维护本国利益。另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的成就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对外贸易的基础上的,而西方国家经常以“绿色贸易壁垒”的方式对中国贸易进行限制,日趋严格的环境标准使得中国出口企业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进而牵涉到国家政策的调整。本文进一步提出了中国应当采取的策略和措施。笔者认为:第一,国家主权在某些方面还不足以应付国际环境法的最新发展。第二,伴随着国际环境法解决问题机制的日渐成熟,主权的相对弱化是必然趋势。当然,对环境与主权问题也应辩证看待,在承认主权与环境保护存在冲突的同时,也应看到国家主权也在不断调整和拓展,从而更有利于环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