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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资源是一个国家和社会最重要的经济资源,是人们赖以生成和发展的基础。不动产权利关系是现实的不动产资源归属、利用关系的体现,其是否合理与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均有极为密切的内在联系。因此在各国的物权法体系中,都把不动产物权制度作为重点,我国也不例外。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明晰产权关系目的而设置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不动产因无法或难以为外在的物质性标示而带来的种种问题,通过登记将权利人的权利状况公诸于世,使潜在的交易者可以获得确定、准确的信息,并基于该信息对交易做出合理期待,降低交易成本,实现交易的便捷,故不动产登记制度在不动产法律制度中具有核心的地位。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经过卓绝的努力初步建立起自己的不动产物权制度,对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一直对物权采取否定的态度,使我国关于不动产法律制度的研究较欠缺,导致不动产法律制度相当稚嫩,有着过分原则、不具体、缺乏操作性、较分散、很不完备的缺陷。鉴于不动产登记制度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以及当前我国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立法现状。本文主要就目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绩弊进行了归纳总结,通过对不动产的内涵和处延的探讨,确认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中所称的不动产是指存在于不动产上的财产权而不是不动产本身。并从不动产登记的制度,适用范围、登记公信力、登记机关、登记的效力及登记程序等六个方面详细讨论了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针对我国的现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重构的框架:首先通过对世界上三种现行的立法模式的核心内容和主要特点的介绍将我国的立法模式确定为托伦斯制度,随后阐述了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所必备的立法原则,将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统一原则,实质审查制度确立为核心原则。最后,从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设置、登记权利范围、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与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薄、登记信息的披露、登记机关的责任以及登记费用八个方面,就我国不动产登记核心制度的建构提出较为具体的建议。关键词:不动产不动产登记 托伦斯制度实质审查制度登记公信力